1.负面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禁止新上《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的产业项目。
2.禁止建设国家和省工业行业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等相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实行宏观调控的产能过剩行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煤化工、多晶硅、汽车、风电设备)、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产品、生产工艺装备(装置)投资项目。
3.禁止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及《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项目
4.禁止建设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水土保持型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禁止在县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建设法律规定以外的项目。
具体禁止建设项目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改建项目。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水体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3.禁止引进建设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功能的项目;禁止引进违反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
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环境敏感区,引进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5.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新建各类养殖场,禁止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养殖场;在可养区内推广生态养殖场,并严格按照省下达指标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同时养殖项目必须配套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粪污进行集中收集循环化处理,粪污资源利用率不低于80%。
6.禁止新占用湿地、天然林地开垦种植,现有占用天然林地的种植项目。
7.禁止新建不利于水土流失治理与水源涵养能力保护的开荒农业开发项目。
8.禁止在重要河流范围内以及高速公路、二级公路、国省道沿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禁止新建砂石、黏土、石材等资源类开采项目,如需新建须取得采矿权、符合相关开采规划,工艺技术与装备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必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加强水土流失治理与生态修复。
9.禁止在潘湾工业园区外,引进建设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10.禁止引进建设自动化程度低,人员密集的小型、工艺设备设施落后、工艺不成熟,技术不成熟的化工类项目。
11.禁止引进建设“十五小”及“新五小”项目:
“十五小”:小造纸 、小制革、小染料、土法炼砷、土法炼汞、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发射性铀制品、土法炼焦、土法炼硫。
“新五小”:小钢铁、小水泥、小炼油、小玻璃、小化工。
12.禁止建设以煤炭为燃料的发电项目(不含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以煤炭为燃料和原料的其它工业项目,其他可能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项目。
13.禁止新建小型水电项目。
14.县城、小城镇镇区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布局在经审批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在现有林地、草地内、退耕还林还草区域新建、改扩建房地产开发项目。
15.新建制浆、造纸,电镀生产线,人造革、牛皮、羊皮、猪皮等加工制革,印染生产线,白酒酿造,铸造、锻造工艺,玉米深加工,有萃取、合成工艺的中药、化学制药、除水泥、玻璃、陶瓷、石灰之外的建材加工等其它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需通过相关部门联合评审,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