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开发区管委会:

《嘉鱼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鱼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0〕1号)、《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含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所发生的费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不包括清扫和保洁的费用。收集费用是指从指定垃圾收集设施至运输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处置费用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根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都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有条件的单位,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或嘉鱼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免交相应环节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一)对居民、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人或户计收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生活垃圾量征收垃圾收集、运输和中转费;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

(三)对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按核定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四)对房屋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计收;

(五)对道路污染清扫,按沿途污染路面面积计算;

(六)其他可按垃圾产生量计收。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县发改部门会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发改部门备案。

第七条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必须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八条税务部门是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一征收管理工作,嘉鱼县环境卫生管理局配合征收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针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相应方法,按月征收或按年征收,具体采取直接征收或者委托代收方式进行: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商户、商业商城)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区自来水供水部门代收;

(三)道路污染清扫费用由税务部门委托城管执法部门对道路污染进行代收;

(四)沿街门店和经营户由税务部门征收或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上门代收;

(五)产生建筑垃圾(渣土)各类建设项目由税务部门征收或委托城管执法部门代收;

(六)各类交通运输车辆由税务部门征收或委托县公安交警部门代收;

(七)上述未包括的缴费对象由税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协商后征收;

(八)税务部门与委托代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代收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的手续费,用以补偿代收单位的劳务及费用支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孤寡老人、烈属、五保户、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等对象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减免。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单位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健全收费程序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切实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5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嘉鱼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嘉鱼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备注

居民、机关单位

1

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

每户每月3元

烈属、五保户、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按每户每月2元收取

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每人每月3元

3

大、中专院校、中学、幼儿园

每人每期2元

义务教育阶段不收费

经营单位

1

商场、超市、美容美发、歌舞厅、桑拿、浴池、足疗、保健、网吧、影剧院以及其他各经营户

10㎡以下0.5元/天,10-20㎡1元/天,21-40㎡2元/天,41-100㎡2.5元/天,101-500㎡5元/天,501-1000㎡10元/天,1001-2000㎡20元/天,2001-4000㎡35元/天,4001-6000㎡60元/天,6001㎡以上80元/天

2

餐饮、酒店、快餐、早点、大排档、夜市、茶楼、药店等

10㎡以下0.8元/天,10-20㎡1.5元/天,21-40㎡2元/天,41-100㎡4元/天,101-500㎡8元/天,501-1000㎡20元/天,1001-2000㎡30元/天,2001-4000㎡50元/天,4001-6000㎡70元/天,6001㎡以上90元/天

3

车辆美容、冲洗点

每月每平方米3元

4

宾馆、旅社、医院

每床每天0.5元

5

临时经营场所(展销、经营性演出、募捐等)

每平方米每天1元

交通运输车辆

1

客车(城区始发车辆)

每座每月1.5元

2

货车

每吨每月3.5元

3

出租车、城市公交、公务车

每车每月20元

4

营运板车、人力三轮车

每车每月5元

5

营运电动、机动、三轮车

每车每月10元

建筑垃圾

每平方米4元

按建筑面积计算

道路污染清扫

每平方米5元

其他

1

化粪池清掏

每立方米150元

2

受托清运垃圾

每吨35元

不足一吨按一吨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