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05619X/2024-0301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城罚字〔2024〕第2005号
当事人(单位、个人):嘉鱼县第一家烧烤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文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住址): ----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嘉鱼县鱼岳镇烟墩路2-4号 ,实施了未按规定处置厨余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月23日,在嘉鱼县鱼岳镇烟墩路2-4号,嘉鱼县第一家烧烤店构成了未按规定处置厨余垃圾的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图片2张、现场摄像10分48秒、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2024年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嘉城告字〔2024〕第2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嘉鱼县第一家烧烤店未按规定处置厨余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置厨余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佰元(¥2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嘉鱼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湖北嘉鱼农商银行樱花路支行
帐号: 8201 0000 0001 69010 地址:嘉鱼县发展大道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 1月 25 日
(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附卷归档,二联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