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05619X/2024-17531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4〕第2007

当事人(单位、个人):李永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住址): 嘉庭              

你(单位)于2024 715,在 嘉鱼大道杨家洪路口 ,  实施了 违规占道经营的行为    ,违反了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 款第 / 项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十二条第 / 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做到规范经营;

限期改正:完成。

现场已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

不要求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陈述申辩理由不当,不予采纳;

陈述、申辩理由存在合理,给予采纳。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  /    /          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嘉鱼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湖北嘉鱼农商银行樱花路支行

号: 8201 0000 0001 69010 址:嘉鱼县发展大道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 7 15

执法人员:张联峰   执法证号:17110299050  日期:  2024年7月15              

执法人员:段曙光     执法证号:17110299058  日期:    2024年7月15              

人:   处罚地点: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联,一附卷归档,二联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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