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05619X/2024-1753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嘉城当罚字〔2024〕第2007号
当事人(单位、个人):李永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住址): 嘉庭
你(单位)于2024 年7月15日,在 嘉鱼大道杨家洪路口 , 实施了 违规占道经营的行为 ,违反了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 款第 / 项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 / 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做到规范经营;
□限期改正:于年月日时前完成。
现场已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
☑ 不要求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陈述、申辩理由不当,不予采纳;
□ 陈述、申辩理由存在合理,给予采纳。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 / 仟 / 佰 贰 拾 零 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嘉鱼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湖北嘉鱼农商银行樱花路支行
帐号: 8201 0000 0001 69010 地址:嘉鱼县发展大道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 年7 月 15日
执法人员:张联峰 执法证号:17110299050 日期: 2024年7月15
执法人员:段曙光 执法证号:17110299058 日期: 2024年7月15
当事人: 处罚地点: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附卷归档,二联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