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05619X/2024-20746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罚字〔2024〕第 001

当事人(单位、个人):湖北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泉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住址):

本机关2024818调查发现,你(单位)在金虾湖路段 ,实施了 施工车辆运输渣土造成路面污染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8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8月1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金虾湖路段发现路面有污染,是由湖北永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车辆运输渣土造成的路面污染。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调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

20248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城告字〔2024〕第3012号《行政处罚事先、权利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过程中施工车辆运输渣土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组织冲洗污染的路面,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嘉鱼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湖北嘉鱼农商银行樱花路支行

号: 8201 0000 0001 69010 址:嘉鱼县发展大道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8月19

(本文书一式两联,一附卷归档,二联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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