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05619X/2024-22207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罚字〔2024〕第3005

当事人(单位、个人): 武汉新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蔡梦洁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住址):

本机关于202492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嘉鱼大道 ,实施了 施工车辆未覆盖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0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9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嘉鱼大道路段发现有车辆未覆盖,是武汉新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车辆运输渣土的车辆未覆盖。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调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

20249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城告字〔2024〕第3016号《行政处罚事先、权利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过程中施工车辆运输渣土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0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迅速整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1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嘉鱼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湖北嘉鱼农商银行樱花路支行

号: 8201 0000 0001 69010 址:嘉鱼县发展大道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9月3

(本文书一式两联,一附卷归档,二联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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