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05619X/2024-2220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城罚字〔2024〕第3005号
当事人(单位、个人): 武汉新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蔡梦洁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住址):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嘉鱼大道 ,实施了 施工车辆未覆盖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0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嘉鱼大道路段发现有车辆未覆盖,是武汉新冠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车辆运输渣土的车辆未覆盖。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调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
2024年9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嘉城告字〔2024〕第3016号《行政处罚事先、权利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过程中施工车辆运输渣土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0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迅速整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嘉鱼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湖北嘉鱼农商银行樱花路支行
帐号: 8201 0000 0001 69010 地址:嘉鱼县发展大道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9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附卷归档,二联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