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05619X/2024-2461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城罚字〔2024〕第008号
当事人(单位、个人): 武汉海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浩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住址):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调查发现,你(单位)在 迎宾大道嘉御园 ,实施了未经审批擅自修剪城区内的树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2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迎宾大道嘉御园未经审批擅自修剪城区内的树木的行为,是由武汉海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造成的。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调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
2024年9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嘉城告字〔2024〕第2018号《行政处罚事先、权利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审批擅自修剪城区内的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故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嘉鱼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湖北嘉鱼农商银行樱花路支行
帐号: 8201 0000 0001 69010 地址:嘉鱼县发展大道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9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附卷归档,二联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