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05619X/2024-2834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城罚字〔2024〕第009号
当事人(单位、个人): 邓绪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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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0日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园区一路 ,实施了 施工车辆运输渣土造成路面污染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0月2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园区一路路段发现路面有污染,是由邓绪勇施工车辆运输渣土造成的路面污染。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调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
2024年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嘉城告字〔2024〕第3019号《行政处罚事先、权利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过程中施工车辆运输渣土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组织冲洗污染的路面,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 清楚路面污染物并处罚款肆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嘉鱼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湖北嘉鱼农商银行樱花路支行
帐号: 8201 0000 0001 69010 地址:嘉鱼县发展大道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10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附卷归档,二联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