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领域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单位:嘉鱼县财政局 联系人:吴忠华 联系电话:0715-6354360
序号 | 处罚事项 | 首违免罚的情形 | 首违免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2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嘉鱼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嘉鱼县财政局 联系人:吴忠华 联系电话:0715-6354360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2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嘉鱼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嘉鱼县财政局 联系人:吴忠华 联系电话:0715-6354360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 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2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嘉鱼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嘉鱼县财政局 联系人:吴忠华 联系电话:0715-6354360
序号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包容观察、容缺执法、说服教育、行政 约谈 |
2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包容观察、容缺执法、说服教育、行政 约谈 |
3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包容观察、容缺执法、说服教育、行政 约谈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