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发改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行政主体:嘉鱼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我局设置执法岗位4个。期中粮食综合股执法人员2人,电力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人,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人员2人,投资审批股执法人员2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嘉鱼县发展和改革局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0 | 0 | 0 | 0 | 0 | 0 | 0 | 10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嘉鱼县发展和改革局 | 12 | 12 | 12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嘉鱼县发展和改革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嘉鱼县发展和改革局 | 7 | 417.73 | 5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59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此部分为上述几类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的具体文字说明,以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除上述表格统计的数据外应该统计公示的其他内容。同时,各地各单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法制依据以附件方式进行列明,包括法律规范名称、具体法律条文的条、款、项、目。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本单位受理或其他单位转办的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的数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无
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
嘉鱼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发》第二十九条 新建城市民用建 筑时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限期内未修建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 第三章 人防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国家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6%的标准建设;(二)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5%的标准建设;(三)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4%的标准建设。
行政征收法律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80号文件规定: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一)武汉市
1.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1500元/平方米;
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
(二)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市
1.中心城区为1200元平方米:
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
(三)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区)为800元平方米,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按80%收取:
(四)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减免范围和人防工程配建比例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里规定》(省政府第358号令)执行。
(二)对农民自建自用房不得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各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 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 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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