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咸宁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9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各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咸宁市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廉政阳光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了《咸宁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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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咸宁市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廉政阳光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有关规定在咸宁市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公路水运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四条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第五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二)具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项目类似工作业绩;

(三)项目负责人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招标代理项目类似工作经验;

(四)建立了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五)具有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合同管理等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六)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用。

第六条 招标人宜优先考虑有交通行业招标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招标人宜通过公开招标、遴选、询价等竞争性方式择优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信用评价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其中,无不良行为信息即为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信息、较重不良行为信息和一般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采用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招标代理项目或影响招标人、评标专家的;

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且未向招标人书面提示的;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下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影响招标结果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严重不良信用行为。

第十一条 较重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

因招标代理人员工作疏漏,导致重新评标或招标失败的;

招标文件重新备案时,未落实备案反馈意见,且未如实说明相关依据的;

未落实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反馈意见且未如实说明合法合规依据而重新备案的;

招标文件未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修改的补遗书未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

招标文件未按标准文件或示范文本编制或采用的评标办法不符合规定,且备案时故意隐瞒的;

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未按规定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

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其它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招标文件未按示范文本含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或采用的评标办法不符合规定的;

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低劣或存在错漏较多的(3处及以上

评标报告存在明显缺漏,未向评标委员会提示的;

未按规定和招标人授权及时公示评标结果的;

未按规定和招标人授权及时处理异议的;

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的其它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按年度累计次数分类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3次较重不良信用行为,按1次严重不良信用行为评定。3次一般不良信用行为,按1次较重不良信用行为评定。

第十五条 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1次的,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存在较重不良信用行为达2次的,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存在较重不良信用行为达1次的,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无较重不良信用行为的,且一般不良信用行为2次及以下的,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无一般不良信用行为的,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

第十六条 年度代理的招标项目数量少于5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信用等级最高评为A级。

第十七条 首次进入咸宁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具备与招标项目类似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信用等级按A级认定;首次进入咸宁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不具备与招标项目类似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

非首次进入咸宁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且未列入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告名单的,其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

第十八条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最近一次再参与信用评价,其信用等级不得高于B级。

第十九条 年度信用评价时间范围为11日至1231以评标结果公示发布时间计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信用等级D级所列行为的,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将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D级单位名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咸宁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及时记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信息,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招标公告发布后,如投标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在开标前书面反馈招标人或交通主管部门。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如实记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信息,并与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在异议或投诉处理过程中,招标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及时记录。

在项目督查或专项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及时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发现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行为时,应当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抄送招标人,相关信息纳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后10日内向提出申诉。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招标人选择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如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设置信用等级评分项,评分项权重不低于10%,并按以下要求应用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AA级得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100%

)A级得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90%

)B级得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80%

)C级得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70%

)D级得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为0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选择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或D级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向招标人发出风险提示函;

责成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资格、业绩和能力进行考核认定;

责成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未公告期间,应用最近一个年度已公告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鼓励应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执业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建设,强化廉政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严守秘密,诚信执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招标代理机构制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资格条件、评标办法或合同条款等内容。

对于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拒绝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遴选)或核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将采取风险警示、要求招标人组织第三方审查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开展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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