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解读
《湖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经厅长办公会通过,将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的实施,对于促进交通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权益、进一步提升交通执法水准,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制订和实施《标准》,既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也是顺应执法实践需要和提高执法质量的新举措,对于新时期深化交通运输行业依法治理、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一2020年)》对推进依法行政做出具体部署,明确了目标要求和实施步骤。交通运输部对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规范执法更是不断加强,提出要率先建成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近年来,基层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过大,实施难、操作难,执法风险大等问题日益突出,细化处罚裁量标准十分迫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交通运输部门的形象,也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行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省厅决定制订和实施《标准》。
2018年年初,制修《标准》写进了全省交通运输法治工作要点,并于当年3月份分别按照普通公路路政、高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航及水上执法四大部分开展起草工作,5月份形成了《标准》初稿。6月,省厅组织厅直四个业务局法规部门工作人员、基层执法人员代表、法律顾问等10多人,集中4天时间,在襄阳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在集中修改的过程中,我们还邀请湖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施工单位全程参加讨论修改,以便将《标准》同步植入综合信息系统,提高执法的信息化水平。7月和8月,我们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分板块发送到有关单位和基层执法机构,再次重点就违法情节的量化、处罚幅度区分等内容广泛听取意见。10月,委托法律顾问重点就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和处罚依据、违法情节的认定表述提出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送审稿),于去年12月份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厅长办公会原则通过了《标准》(送审稿),并提出了针对性意见,根据办公会讨论意见,省厅再次集中工作专班办公,逐一消化意见,充分吸收了各级领导、执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士和部分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标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集中了集体智慧,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关审查把关,并经主要领导签批,印发施行,试行期一年。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涵盖了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公路、水路行政处罚的各方面,涉及普通公路路政、高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水路运政、海事行政等七个部分,具体处罚事项共266项,其中普通公路22项、高速公路27项、道路运输68项、港口管理62项、航道行政18项、水运管理41项、海事管理28项。
《标准》主要对交通运输常用处罚事项作出了规定,少数不常用的违法处罚事项,出于压缩篇幅和实用的考虑,《标准》没有将其纳入规定范围。同时,为增强《标准》实施的指导性,《标准》最后专门规定了适用说明,对标准适用的原则、易于混淆的概念以及办案注意事项,作了简明扼要的规定,便于广大执法人员准确适用《标准》。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在《标准》制修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教育为先,处罚适当”的思想,牢牢把握“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立足于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推进严格执法,推动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升和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意识增强。
1、关于处罚的名称和依据。《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一律使用法言法语,确定各门类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名称。《标准》把处罚的依据分为“认定依据”和“处罚依据”两个部分,内容全部为办理处罚案件时应当用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文条款。处罚依据的规范统一,在方便执法人员办案的同时,也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四基四化”建设工作打下了重要基础。
2、关于违法情节。《标准》在框架上采取表格形式,尽可能规定了可以量化的数据和可以明确适用的标准,便于对照查找。《标准》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严格设定了多档违法情节,除个别的只有2档,一般都分为3档以上,多的有7档,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轻重违法行为相匹配,力求精准精细,最大限度地增强了《标准》适用的可操作性,有助于从根本上避免权力寻租和处罚权滥用现象发生。
3、关于处罚幅度。《标准》本着能轻则轻的原则,对每一类处罚事项,都相应规定了多档处罚幅度,既不突破处罚范围的法定上限和下限,更不创设任何新的处罚种类,通过合法严谨、科学合理地设定处罚幅度,既让广大执法人员在“裁量”时“不自由”,以确保处罚不违法,同时又赋予执法人员在“不自由”处罚时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保证《标准》的严格而又灵活运用。
4、关于实施期限。为了使处罚裁量行为更加科学完善,《标准》从4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省厅将广泛收集各单位在执行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