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9年3月11日,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2019版处罚裁量标准”),对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交通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2021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完善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增加了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等内容,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特别是近年来一系列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陆续修订出台,有关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及标准必须进行相应调整。
为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落实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2〕39号)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将2019版处罚裁量标准的修订工作纳入2023年全省交通运输法治工作要点,全面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二、起草过程
1.工作准备。2023年3月,省厅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修订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和厅直有关单位针对2019版处罚裁量标准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厅法规处(审批办)组织对基层反映的共性问题进行研究后,将2019版处罚裁量标准与上位法相悖、实际操作不合理的有关内容列为修订工作的重点范围,明确了修订处罚裁量标准的基本结构、格式要求,分步骤拟定了工作计划,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2019版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2.起草制定。为保证2019版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工作质效,省厅抽调执法业务骨干成立起草专班。按照业务类型,起草专班分为普通公路路政、高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口海事、工程质监5个小组,负责相关内容编写。起草专班在调研和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湖北实际,参考借鉴湖南、安徽等省份经验,于2023年5月完成修订版处罚裁量标准的初稿。
3.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省厅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个月。同时面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广泛征求意见。经公开征求意见,梳理归集40余条意见建议,起草专班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析,对合理部分进行了采纳。
4.集中修改完善。2023年8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4部交通运输类行政法规进行了部分修改。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集中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6部规章进行修改。省厅起草专班经过反复修改,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表述、幅度、格式、认定标准趋于一致,形成送审稿,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4月7日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裁量基准(以下简称“修订版裁量基准”)主要分为总则(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分则(具体裁量基准)两部分内容。其中,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分则部分则系统梳理了现行有效的53部国家、省出台的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事项,并逐项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及处罚幅度等,包括普通公路路政(25项)、高速公路路政(28项)、道路运输(126项)、港口管理(59项)、航道管理(12项)、地方海事(20项)、水路运输(27项)、质量安全监督(59项)等8部分内容,计356项交通运输常见高频违法行为事项。
(一)基本内容。为了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订版裁量基准在2019版处罚裁量标准基础上增加了《湖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作为总则。总则一共28条内容,就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考量因素、五种情形(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法制审核、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相应规定,全面系统指导基层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合理裁量、程序正当理念,杜绝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行为。
(二)裁量事项。修订版裁量基准对2019版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266项行政处罚裁量事项进行了逐条清理,并在内容上进行大量扩充。一是公路路政部分,就基层治超执法工作反映强烈的“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公路”“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等2类常见高频违法行为的认定及裁量进行了明确,并纳入裁量权标准。二是在道路运政部分,新增了城市公交、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危化品运输管理4个类别共计58项违法情形裁量标准,并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要求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违法情形按照普货运输、客运、危货运输进行了区分。三是新增了工程质量监督门类。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实际,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59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常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作出规定。
(三)适用标准。修订版裁量基准在2019版处罚裁量标准基础上,对基层执法过程中反映的有关共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明确了处理意见。一是有关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修订版裁量基准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对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修订版裁量基准在近年来国家、省制定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基础上,对部分符合条件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三是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的认定标准、适用范围,在总则中进行了细化,统一了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