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廉政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0 来源: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近日,为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廉政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背景情况

2023年以来,为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决策部署,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了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为着力解决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省纪委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在“健全长效机制、推进系统治理”方面有所成效,将印发《指导意见》列为重点任务。

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对招投标工作开展也提出了一系列新政策、新要求,需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在此基础上,省交通运输厅编制了《指导意见》。

二、编制原则

《指导意见》坚持以下4个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制定的各项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规范招标投标各方市场主体行为。做到行政监督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依法保障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专项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交通运输部转发的典型问题,针对性制定各项政策措施,做到精准施策、靶向用力。

(三)坚持源头管控。制定的各项措施以“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惩戒为辅”,做到关口前移抓源头、主动防范强治理,将廉政风险防患于未然。

(四)坚持突出重点。以防范廉政风险为切入点,汇总分散于各项政策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监管的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各项措施,有效落实上位法精神。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指导意见》共六个部分,三十条具体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落实应招尽招要求

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明确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按照“新机制”关于特许经营者的要求,严格控制投资人招标联合体数量,防止施工企业单以获取施工份额为目的,通过“名义投资人”身份进入联合体规避招标。

(二)依法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落实营商环境要求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合理选用评标办法。为防范围标串标,推动价格有序竞争,推广合理低价法;少数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明确最低价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通过专家咨询论证方式,开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

(三)推行重大偏差集中展示,落实评标质量要求

为防止评标专家未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导致评标结果产生争议,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关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的要求,将涉及废标的重大偏差条款以“重大偏差一览表”形式在招标文件中集中展示。评标专家依据“重大偏差一览表”对投标文件进行集中审核,减少随意废标或者应当废标而未废标的情形,压缩评标专家自由裁量空间。

(四)建立警示评价机制,落实评标纪律要求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的要求,《指导意见》强调评标纪律,规定评标专家应当知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告诫书》有关内容。为防止专家串联、泄密,打破地方“小圈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异地抽取专家、远程异地评标、暗标评标等方式,阻断专家与他人的非正常接触。试点开展评标后评价,适时对评标行为的公正性、合理性开展抽查、复核、评估等后评价工作,发现异常情形的,可以约谈或书面函询有关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严格规范投资人招标范围和标后履约行为,落实“新机制”要求

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聚焦提高有效投资质量,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明确投资人招标范围不得含有公益项目或者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之间不得在投资合作协议以外另行违规签署协议,变相实施“明股实债”;不得利用“约定股权回购”等方式违规转移投资风险。

(六)制定负面清单,落实廉洁从政要求

系统梳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干涉、影响招投标的典型行为,列举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负面情形,要求对照标准,严格按照省纪委规定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记录、报告制度。加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引导公职人员科学用权,强化监督制约。对公职人员开展招投标廉洁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基础。

(七)细化具体条款,落实上位法精神

《指导意见》的其它条款也普遍来源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关措施根据上位法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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