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嘉民许注销决字〔2024〕4号
嘉鱼县阳光幼儿园:
你单位2024年12月4日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注销“嘉鱼县阳光幼儿园”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査,你单位于2014年9月17日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1221316498108D),因房屋租赁到期,申请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决定注销你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同时收回原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鱼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