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2

各镇民政办、各农村福利院:

为切实保障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1年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21号)精神,现将我县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64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6800元/人/年;

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3560元/人/年;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280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实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城乡标准统一。

五、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1280元/人/月;

六、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24576元/人/年;

新标准自2021年6月1日开始执行。

嘉鱼县民政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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