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水上安全十不准

发布时间:2023-07-31

渔业水上安全“十不准”

一、不准无船员证的人员驾驶渔业船舶进行渔业执法及生产活动。

二、不准无证船舶及未经检验合格的船舶从事渔业执法及生产活动。

三、不准未穿戴救生衣人员进行水上执法及生产活动。

四、不准酒后人员驾驶渔业执法船艇和渔船进行渔业执法及生产活动。

五、不准在安全隐患整改期间的渔业船舶航行和进行渔业执法及生产活动。

六、不准在不适航的恶劣气象条件下作业。

七、不准在禁航区从事渔业生产和未经批准的执法活动。

八、不准渔船和渔业执法船艇非法载客、载货和从事其它非渔业活动,严禁超载。

九、不准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以及在水下状况不明的渔业水域进行渔业生产和未经批准的执法活动。

十、不准渔业船舶在非停泊区域乱停乱放,影响航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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