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非洲猪瘟(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死亡率可达到100%。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一)编制目的
及时发现、控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嘉鱼县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湖北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方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实施“广排查、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全根除”的防控策略,按照“早、快、严、小”的防控要求,依靠广大群众,调动有效资源,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控合力。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嘉鱼县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嘉鱼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分管副县长任任副指挥长。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指挥部职责:县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防控非洲猪瘟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在县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负责按规定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全国及地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按程序向上级政府、部门上报疫情;积极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道突发动物疫情相关信息;加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坚持正面宣传导向,严密把控各种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口径和舆情动态,正确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协查网络上恶意炒作的行为,及时协调管控网络上的负面、不实疫情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
作;积极配合畜牧兽医、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进
入嘉鱼县调运动物及产品车辆的检查,发现来自疫情省份的动物及产品,共同依法依规处置;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加强调运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保障符合动物检疫规定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相关部门通报的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我县的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要迅速会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依法处置;协助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疫情举报案件的排查、疫情溯源及流行病学调查;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发现、依法查处网上散布虚假疫情或相关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处置疫情有关突发事件,加强舆论监测,及时对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与行政司法的衔接与解读;指导并协助做好群体事件、涉法信访和相关维稳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财政局: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强制扑杀所需财政经费保障工作;落实疫点、疫区内畜禽扑杀补贴政策;做好防疫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争取、协调工作;协助农林部门加快推进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完善基层兽医实验室、冷链体系等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县环保局:负责协助畜牧兽医部门选定疫点、疫区内病死和扑杀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场点,按环保要求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处理做好相关环境问题投诉和纠纷。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畜禽产品进入超市;谋划并组织实施冷库和冷链运输体系建设;按分工负责猪肉储备管理,鼓励冷库做好畜禽产品贮存贮备;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组织实施市场调控,做好生活必需的肉、蛋、奶等产品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工商、质监等部门维护市场秩序。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负责对在动物疫病发生期间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加强监管,参与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相关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对经港口码头进入我县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船舶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或未经检疫的及时报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处理;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承运违规跨省调运畜禽及其产品;督促高速公路收费站严格执行“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必须凭动物检疫证明享受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的规定,及有关畜禽移动监管的相关规定,对非法调运、检疫不合格或未经检疫的及时报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处理;协助农业(畜牧兽医)、公安部门共同商定动物指定通道事宜,引导承运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由指定通道进入我县;协助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县食药监局:负责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畜禽产品的行为,加强对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病死畜禽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入场畜禽产品的检疫证明,把好市场准入关;督促相关生产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保证畜禽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加强对餐饮企业、食堂的监管,督促其落实餐厨剩余物去向记录制度;加大对市场内未经检疫畜禽产品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关闭疫区畜禽产品交易市场有关工作。
县邮政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动物移动监管的紧急措施,加强对涉及动物产品、未经熟制加工肉制品邮件、快件的查验和把控,严禁相关动物产品通过邮递方式从疫区流出;负责督促和指导寄递企业认真做好相关涉及场所的消毒灭源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加强野外巡护排查,发现野猪、野禽等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的,及时报告、规范处置;对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对从疫区省份进入我县的人工繁育野猪、野禽配合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县卫计局: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和诊治,协同畜牧兽医局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病人救治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推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餐厨剩余物集中收运体系,指导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餐馆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剩余物的行为实施处罚。
县规划执法局: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执法监管,对餐馆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剩余物的行为实施处罚。
各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好本行政区域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组织好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本区域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切实履行好属地动物防疫责任。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1、疫情监测
县农业农村局各股室和二级单位、各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所辖区域做好疫情排查、上报工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采样、初步诊断等监测工作。
2、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报告。是养殖场(户)发生的,向当地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是生猪屠宰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场、生猪交易市场、边界站、生猪调运车辆发生的,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报告;上述各单位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及时向嘉鱼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然后由嘉鱼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再向咸宁市畜牧兽医局、湖北省农业农村厅,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嘉鱼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防控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封样后送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四、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2、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3、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二)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按程序启动本预案,并根据全国、本省、本地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嘉鱼县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做到不放过一辆可疑车辆。严禁从已发生疫情的省份调入生猪,经陆路跨省调运生猪不得途经发生疫情的省份,一经发现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非法引进活猪和无检疫证明运输生猪及其产品的行为,严格落实跨省调运用于继续饲养动物的落地报告制度,严禁来自疫区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输入我县,一经发现从疫区调运待屠宰的生猪,就地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2、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人员,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排查工作方案》程序,对全县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指派官方兽医、协管人员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认真做好待宰生猪的检视、宰后脾脏和淋巴结观察,对死因不明、脾脏肿大、淋巴结出血等情况的生猪立即限制移动,并上报至嘉鱼县农业农村局,同时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采样送检。
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我县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三)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嘉鱼县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发现临床可疑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为阳性后,要在1小时内将《动物疫情快报表》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立即派专人将样品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进行确诊。县农业农村局要在1小时内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农业(兽医)等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限制移动
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和农业(兽医)部门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限制人员、车辆的出入,直到确诊。
2、消毒
公安、交通、卫生、农业(兽医)部门负责在该场所的出入口或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3、流行病学调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有关场所和动物的相关信息,至少包含场所地址及地理信息;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存栏量、发病和死亡情况、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简要描述;发病猪同群情况;猪场布局及周边环境;免疫情况;近一个月调入和调出情况等。
4、初步划定范围
国土规划部门和农业(兽医)部门初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范围,统计疫区和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数量、易感动物数量,村庄、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名称和地址。
5、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参照确诊疫情后的处置方法)。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若发生疫情并确诊后,嘉鱼县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嘉鱼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嘉鱼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按照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封锁—扑杀—转运—无害化处理—监测—评估—解除封锁—恢复生产的流程进行应急处置(整个处置过程中都要做好消毒防护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应先对疫点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1、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处置总指挥,农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其他相关部门派专人在总指挥的统一安排下,落实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发生疫情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党组副书记、镇长)担任现场指挥长,农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分管副局长),其他镇属部门在镇政府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综合协调组、疫情处置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排查采样组、应急物资组等工作小组,并制定明确的现场工作方案。每组设一名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1)综合协调组:由当地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组成,镇政府任组长。镇政府负责会议组织以及车辆调配、人员协调、工作用餐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县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引导和应对信息发布。
(2)疫情处置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自然资源管理局、环保局、卫计局、交警、当地镇政府、当地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组成,县农业农村局任组长。自然资源管理局、环保局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负责掩埋点选址;公安局、交警、卫计局、交通局、当地镇村干部、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疫点、疫区主要路口的封锁、消毒,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在受威胁区设立消毒检查站的,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当地镇政府配合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的扑杀、销毁,掩埋坑挖掘,死猪搬运、装载、入坑,有关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物销毁并搬运、装载、入坑,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当地镇政府及村组干部负责无害化处理场封锁、消毒、巡查,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技术指导。
(3)流行病学调查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组成。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追踪溯源,提出防控措施建议等。
(4)排查采样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
(5)应急物资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当地镇政府负责应急处置所需挖掘机、消毒车等大型设备的协调等。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总指挥申请,上级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协助和指导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疫点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情发生时,由嘉鱼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生猪出入和猪肉产品调出。
(2)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疫情发生时,嘉鱼县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责令当地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生猪出入和猪肉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3)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时,应当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在生猪运输、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当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情发生时,禁止生猪出入和猪肉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3、封锁
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实施封锁。封锁生效后,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治安,交通、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交通运输路线,交通、公安、农业主管部门等负责设立临时检查消毒站,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扑杀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治、消毒通道搭建,协助消毒工作,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环保、水利、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选择掩埋地点,食药监部门负责市场肉品检查等。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以运载工具为疫点的可不发布封锁令。
(1)发布封锁令
疫情确诊后2小时内,县人民政府依法和准时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间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在疫点、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可采用蓝底白字。在疫点、疫区及临时检查消毒站等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对外张贴的封锁令纸张大小为600mm×800mm。
(2)疫点封锁
在疫点出入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封锁检查任务,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
(3)疫区封锁
在所有进出疫区的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封锁检查任务,禁止生猪出入及生猪产品调出。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关闭疫区内的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4)受威胁区封锁
在进出受威胁区的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封锁检查任务,禁止生猪出入及生猪产品调出。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关闭受威胁区内的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4、扑杀
(1)制定扑杀工作实施方案
综合考虑养殖场(户)地理位置、布局,天气等因素,制定操作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分工、工作内容等。
(2)扑杀范围
疫点:疫点内所有猪只。
疫区:疫点向外3公里以内生猪一律扑杀。
(3)扑杀方法
采用电击法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扑杀,避免血液污染环境。
(4)扑杀步骤
扑杀前准备:对扑杀人员培训生物安全操作要求、扑杀工具(扑杀器)使用方法等;统计需要扑杀的生猪数量;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消毒物资、扑杀工具、包装用品、转运工具、清洗工具等;挖掩埋坑;必要时搭建临时消毒通道;规划扑杀、生猪及死猪运输通道。
扑杀实施:扑杀人员穿戴防护服、口罩、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品进入场地;电击或其他适当方法扑杀生猪;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5)记录
详细记录扑杀数量等情况,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5、转运(视情况而定)
(1)选择车辆
可选择符合GB19217条件的车辆或专用封闭厢式运载车辆。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
专用转运车辆应加施明显标识,并加装车载定位系统,记录转运时间和路径等信息。
(2)规划转运路线
要尽量避开主要交通干道,避开人员密集区域,避开养殖场较多的路线。不得中途转运或做不必要的停歇。
(3)转运
将扑杀猪及病死猪尽快装车,按照既定路线转运到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若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4)车辆消毒
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每次卸载后,应对转运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6、无害化处理
(1)病死猪、疑似染疫猪、扑杀的猪及其产品
根据疫点、疫区实际情况,可将疫点、疫区内病死猪、疑似染疫猪、扑杀的猪及其产品运输至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销毁或采取深埋进行处理。
掩埋地点选择:
应选择地势较高,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应远离学校、居民住宅区、村庄等公共场所,远离动物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技术要求:
掩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投入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焚烧。坑内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上铺撒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覆盖厚度不少于1m的覆土,距地表20-30cm。掩埋覆土不要压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在掩埋地点设置警示标识,拉警戒线。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及转运道路进行1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1次,连续消毒3周以上。
监管措施:在解除封锁前,当地政府安排专人值守至解除封锁;同时,建立巡查制度,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1次,连续巡查3个月;掩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保持掩埋点始终距地表20-30cm。
(2)其他相关物品
污水用氯制剂(次氯酸钠、三氯乙腈尿酸、二氧化氯、二氯乙腈尿酸)进行消毒处理。
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焚烧或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掩埋处理。堆积发酵可采用将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秸杆等混合,堆高不少于1米,覆盖塑料薄膜利用高温堆肥发酵。
(3)记录
详细记录无害化处理地点、数量等情况,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7、消毒
(1)消毒前准备
整理场地内的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垃圾等,并集中存放;所有物品消毒前不得移出场区。
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消毒剂的选择
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可选用0.8%的氢氧化钠、0.3%福尔马林、3%邻苯基苯酚,10%的苯及苯酚、次氯酸盐、戊二醛等。
(3)人员及物品消毒
饲养管理人员及进出人员应先清洁,后消毒,可采取淋浴消毒。
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人员出场时,则应将衣、帽、鞋等一次性防护物品焚烧销毁。
(4)灭蜱消毒
场内外和舍内外环境、缝隙、巢窝和洞穴等用40%辛硫磷浇泼溶液、氰戊菊酯溶液等喷洒除蜱。
8、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猪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嘉鱼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9、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生猪、猪肉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猪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掩埋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对受威胁区内生猪、野猪进行监测。对疫点、疫区的环境样品进行监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环境样品和/或猪肉产品检测。对受威胁区的生猪养殖场(户)、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开展全面排查。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对疫情发生所在县的经营性冷库中的环境样品、猪肉及产品进行检测。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生猪、猪肉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猪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10、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咸宁市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嘉鱼县农业农村局向嘉鱼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嘉鱼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由农业农村部发布疫区疫情解除封锁信息。
解除封锁后,对疫点、疫区进行持续监测,没有新的疫情发生;养殖场空栏6个月以上,屠宰场停产 15天以上,评估后方可重新恢复生产。
11、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猪肉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
嘉鱼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加强与嘉鱼县政府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条件保障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要报请嘉鱼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经费。各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也应主动报请当地镇办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的经费保障工作。
4、技术保障
非洲猪瘟疫情是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非洲猪瘟实验室确诊,给地方畜牧兽医部门提供诊断技术保障。建立完善嘉鱼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实验室,成立非洲猪瘟疫病防控专家组,配齐设备和人员,负责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5、宣传教育
利用印发技术手册、告知书、挂图、明白纸等各种方式普及非洲猪瘟防控知识,提高公众对非洲猪瘟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
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个人都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
八、附则
1、本预案由嘉鱼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