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2021年度第次政府常务会议
征集会议议题登记表
印制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征集日期:年月日
县政府副县长 杨富佳 | |
议题名称 | 嘉鱼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议题承办单位 | 县农业农村局 |
建议列席单位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湖泊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城管局、县林业局、县电力公司、县电信公司、陆溪镇、高铁岭镇、官桥镇、鱼岳镇、新街镇、潘家湾镇、渡普镇、牌洲湾镇 |
备注:1.本议题登记表旨在及时征集副县长、县政府班子成员对本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意见; 2.各议题汇报单位应将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好的材料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按统一格式刻光盘报县政府办公室文书股(2108室); 3.会议时间确定后,各议题汇报单位将材料按通知份数印制送县政府办公室。 |
2021年度第次
县政府常务会议材料批印领导:杨富佳(分管副县长)
关于审议《嘉鱼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说明
(汇报单位: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起草背景
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压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省纪委监委对全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查处开展专项清查整治;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强化源头管控,规范村民建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出台《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各镇人民政府依据县级文件实现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已纳入全省乡村振兴考核指标。
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总则
(二)职责分工
(三)申请条件
(四)审批程序
(五)工作保障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
四、请求事项
以上说明和《嘉鱼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
理暂行办法》,请予审议。
附件:《嘉鱼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嘉鱼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
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外区域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城镇开发边界线划定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
第三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环保、美观,与自然环境协调,充分体现乡村风貌,鼓励采用反映鄂南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风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第五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调处和合理布局、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对农村村民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建住宅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及时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加强对村庄规划及村湾居民点建设规划编制的指导,按照职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农村个人建房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确权登记)服务工作。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按照职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核;负责农村施工队伍及工匠的管理、培训,加强对农村个人建房施工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其他部门职责。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湖泊、城管、林业、电力、文旅、通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建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承担批前、建中、批后巡查监管以及违法建设查处主责,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及村湾居民点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组建对外审批服务窗口,建立联审联办制度,公布流程要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受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核实申报材料、审查建房条件、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并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的,报镇人民政府审批。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把好农村村民建房第一道关口。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明确农户资格。具备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民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确认成果,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7.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员,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条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明确建房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个人住宅建设:
(一)具有分户条件,确需分户且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分户住房需求的;
(二)现有房屋因属于危旧或者灾毁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需要搬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情形的。
第十三条严格用地标准。严格“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庄,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集中建设公寓楼等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农户申请。具备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小组或者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1.建房申请书;
2.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申请表(附件1);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可证明村民身份的材料;
4.属于拆旧建新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原宅基地自愿退出承诺书,原宅基地交由村集体调剂处理。
第十五条 村级审核。
1.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小组村民讨论或者征求本小组村民(特别是拟建房的相邻村民)意见,获得通过的,村民代表在农户申请书统一签字认可,之后申请农户签订“四邻协议(相邻利益人签字留联系方式)”与“用地协议(内容含用地位置、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并汇同其它申请资料由村民小组交村级组织审核。
2.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农户申请建房的资料后,重点审核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审核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用地协议”与“审批申请表”上盖章,之后将农户申请资料等报送镇人民政府。
3.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由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镇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综合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农业办、国土资源所(分局、中心所)、规建站专职人员到现场核查。镇农业办负责审核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提出审核建议;镇国土资源所(分局、中心所)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提出审核建议,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审核前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镇规建站负责审核农房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审核建议;涉及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湖泊、城管、林业、电力、文旅、通信等部门的,镇人民政府及时收集审核建议。镇人民政府综合各部门审核建议,给出审批意见,予以批准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3)、《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建筑风貌与规划管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反映嘉鱼历史文化传承,尊重村庄传统选址、肌理脉络;突出地域建筑特色、自然景观要素、山水田园空间格局;鼓励采用鄂南民居建筑风格,建筑用材、色彩应与村庄整体环境相协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建筑物,对已经纳入保护名录的农村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村落范围内的大树、古树应予以保护,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栽。严禁在建设过程中大挖大填,破坏环境。
农村村民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它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江河湖泊保护范围、电力高压走廊以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有重大地质灾害以及安全隐患区、城乡建设需成片开发利用区域以及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
城乡道路沿线两侧严格控制个人建造住宅,确需批准建设的,拟建房屋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国(省)道不少于30米,县(乡)道不少于20米,村级道路不少于5米;旅游景观道路、进出城门户道路两侧不少于50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桥梁边线的间距不少于50米;在铁路沿线建房的,拟建房屋与铁路用地边缘距离不少于30米。
第十八条 动态监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要组织镇农业办、国土资源所(分局、中心所)、规建站人员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审批前,组织实地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批准后开工前,组织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建房完工后,组织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对验收通过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5)。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设住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验收到场。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后及时组织镇农业办、国土资源所(分局、中心所)、规建站人员到场查验核实,核实村民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与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要求相符,参与核实的部门应提出核实意见。核实合格的,由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5)。
第二十条 建档备案。由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同步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每宗宅基地审批资料建立档案,分村组有序妥善保存。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登记颁证。通过验收的建房村民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相关资料,可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镇设置的派出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公开原则。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有关限定标准、宅基地分配资格条件、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制度、办事指南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行政审批系统和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等。镇人民政府要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六公开”制度,即国土空间规划公开、村庄规划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并纳入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透明;实行建房公示牌制度,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和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日常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村级组织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等违建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协调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相互通报情况,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提高审批效率,相关审批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实现农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无缝衔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个人在建房过程中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住房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建筑风貌: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 | ||||||||||||||||||||||||
申请 理由 与承诺 |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并郑重承诺: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面积和农村建筑风貌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新住房建成后,在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或多余面积给村级组织。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年月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年月日 | |||||||||||||||||||||||
村级组织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住房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建筑风貌: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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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国土资源机构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年月日 |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镇规划建设机构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镇农业办 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征求其他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镇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 | |||||||||||||||
制图人:年月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附 件4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月日 |
户主姓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住房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地用途 |
|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年月至年月 |
备注 |
户主姓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住房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
土地用途 |
| ||
土地坐落 |
| ||
四至 | 东 | 南 |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年月至年月 | ||
备注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图:农宅字_________号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
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住房占地面积 | m2 | 实际住房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风貌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风貌 | 层/ 米/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镇有关机构验收意见 | 镇农业办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镇国土资源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镇规划建设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
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备注 |
附件6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