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起草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5-03-04

批印领导:杨富佳


关于《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起草情况说明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财产性收入,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

二、起草依据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办发201533号)等政策文件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下,《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得到县直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我县原《管理办法》2014年发文,内容不够具体,条款不够清晰。本次我们主要参照了《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办发201533号)文件精神,并借鉴了咸安区先行先试经验,整合资源,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职能列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征求相关业务单位和乡镇等26家单位意见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条款、规范交易程序,更便于监管。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总则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遵循原则;

2.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

3.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

)交易方式和程序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

2.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程序。

)交易的行为规范

1.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2.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终止情形。

、请求事项

请审议通过《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并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附件1《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2:征求意见及法审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暂行办法》(鄂金办发20153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组织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坚持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竟争、规范有序;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四)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坚持耕地红线不突破,坚持土地用途不改变。

第四条 本县辖区内限额(1万元)含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按规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公开交易,鼓励农民或农户拥有的产权进入市场流转交易。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林权;

(三)“四荒"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十一)农民住房财产权;

(十二)农村生物资产;

(十三)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政策及市场咨询

(十四)其他。农村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六条 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


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委托申请。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 可以直接向交易中心委托、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各镇交易站委托、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二)开展审查。县交易中心或镇交易站收到产权出让或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需要权属确认的转交县相关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三)信息发布。产权出让或受让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交易中心或镇交易站统一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征集受让方或者出让方。但受让人不愿公开信息的除外。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发布时间为20天,挂牌时间为10天。

(四)交易签约。公告期满后,按照规定权限,县交易中心或镇交易站组织交易。交易成功的,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

(五)出具证书。农村产权在县级平台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由县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在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由交易站审核报交易中心备案并出具《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九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决议、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包括标的位置、利用现状、底价及作价依据、出让方式和用途;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七)县交易中心、镇交易站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县交易中心或镇交易站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凭产权所有人出具的载明查询内容的委托书到相关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审查通过的,由县交易中心或镇交易站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交易中心或镇交易站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县交易中心或镇交易站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县交易中心或镇交易站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但受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县交易中心或镇交易站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转让方选择交易方式: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竟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三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交易确认书》后,应当在30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交易中心审核交县相关产业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在镇交易站进行交易的,由交易站审核报县交易中心备案并交县相关产业行政部门审核出具《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人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十四条 在县交易中心或镇交易站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县交易中心出具的《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组织)办理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凡涉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三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决议,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交易。农村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出让价格未经评估或低于评估价值的,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村个人产权的出让价格可以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交易中心或镇交易站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提出交易中止申请,应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中止情形消失后,县交易中心或镇交易站应当及时通知交易相关方继续交易。

第十七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四)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核定。县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经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发布实施。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出让方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除拍卖交易方式外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林业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科经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交易管理。

(二)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交易须经该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决议,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交易;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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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产权进场交易低于底价的不得强制交易,可以撤回;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农村集体和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涉及政府应得的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对违反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的当事人,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县交易中心或镇交易站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交易市场或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4])同时废止。



附件1-1



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名单


组 长:章 斌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杨富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殷志刚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金融办主任

胡本强 县发改局局长

童 波 县财政局局长

熊 飞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张昌纯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忠川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任拥军 县林业局局长

鲁传连 县水利和湖泊局局长

张红群 县审计局局长

路红云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县司法局局长

黄新邦 县科经局党组书记

鲁东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九洲 县住建局局长

刘 军 县人社局局长

何 涛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曹志斌 县人民银行副行长

农监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张昌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征求意见及法审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反馈意见单位

意见或建议

是否采纳

未采纳的原因及说明

1

县司法局

1.《暂行办法》第三条建议修改为“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组织交易过程中,应当······”


2.《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议修改为“本县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按规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公开交易,鼓励农民或农户拥有的产权进入市场流转交易”。


3.《暂行办法》第五条对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的列举,其中第(十三)项水权权属在实践中可能难以认定,入市交易是否可行建议审慎考虑。第(十四)项、第(十五)项不具有产权属性,建议删除。鉴于《暂行办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公开发布施行,建议该条列举的各交易品种具体内涵参照《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作出详细说明和解释。


4.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四)项中“六统一分”要求,建议《暂行办法》对县交易中心和镇交易站业务办理进行分级规定,如“交易标的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县交易中心交易,交易标的额在**万元以下的在镇交易站交易。交易双方对交易市场选择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5.《暂行办法》第二章系对交易市场组织架构和各级交易市场职责定位的规定,属内部事务,建议删除后在《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中作出规定即可。


6.《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表述不清,建议修改为“必要时可凭产权所有权人出具的载明查询内容的委托书,到相关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


7.《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表述有误,该条系对“中止”、而非“终止”情形的规定,建议修改。


8.《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表述不规范,建议修改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以低于标底价的价格成交的,原出让人有优先回购权······”。另,为确保该条规定的优先回购权具有可实现性,建议纳入交易合同约定内容。

律师意见表示此表述不妥。

9.依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及没有设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2年。《暂行办法》有效期推定为2年,若《暂行办法》需适用2年以上,建议删除“暂行”表述并明确具体有效期。


10.《暂行办法》部分表述前后不一致,如对交易平台的表述,第四条称“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和“场”、第六条称“市场”、其他条款称“县交易中心”和“镇交易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之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炼、准确无误,建议起草单位对《暂行办法》文字表述、格式要求等进一步把关。


11.建议参考起草单位法律顾问意见进行修改。


2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做到一般耕地“五不得”,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加强土地流转协议审查及后期利用监管。


2.建议将农村资产交易信息平台与不动产登记平台相挂连,实现数据相关数据共享,一网通办。


3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1.针对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的表述内容,我局认为存在交易环节的监管、投诉处理、交易之后的履约管理等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因农监办是一个协调机构,不具有监管职能的问题。建议由农业农村局监管。


4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中“县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不符合“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要求。”


2.根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定方案”规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公益一类,加挂县政府采购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是: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农村产权交易不属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范围。

采用县委编办建议。

3.因县四大投资平台等国有企业及代理机构项目多、业务量大,均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办公点,现在目录外、限额内的项目也进场交易,加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搬至新办公场所(原司法局办公楼)后办公面积比现有办公场所将近少一半,导致办公用房紧张,暂时腾不出办公用房提供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使用。

综合以上原因,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场所的现状、场地和功能暂时无法满足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需求。

采用县委编办意见。

5

县金融办

1.在总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部分,前加上“依法合规经营”等描述字样。


2.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鄂政办发[2015]33号文件规定,应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3.按照“7+4”类金融监管要求,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从事融资经营性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金融牌照)为准。建议将“抵押融资”“融资服务”等字样去掉。


另外,还征求了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委编办、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银行、陆溪镇、高铁岭镇、官桥镇、鱼岳镇、新街镇、渡普镇、潘家湾镇、簰洲湾镇等21家单位意见,均反馈无意见。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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