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嘉鱼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农资经营检查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全县农资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8年1月8日修改)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 |
对肥料登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全县农资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检查 | 全县农资经营单位和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法规】《湖北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四)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第二十一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对种子生产、经营、贮运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 |||
2 | 农产品三品一标检查 |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产品质量和标志监督检查 | 全县合作社、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1号公告发布)第三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规章】《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12月7日省政府令第20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县 | |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全县合作社、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全县合作社、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11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
3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全县生产基地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
4 | 农业植物检疫检查 | 对植物调运、产地检疫的监督检查 | 全县从事植物和植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 【法规】《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09年5月27日通过)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法规】《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发布)第五条 在市场内交易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行检疫的植物及产品,均应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受检当事人不得拒绝。 | |
5 | 兽药经营检查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兽药的监督检查 | 全县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7月7日通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对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 |
6 | 畜禽生产、屠宰环节检查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 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家禽屠宰交易场所、畜禽规模养殖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及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