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相关部署,按照《2022嘉鱼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为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增强市场监管效能,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优化我县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密围绕全农业中心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机制

  1.动态调整“两库一单”

  根据我局机构改革后职能变化,动态调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主体名录库。

  2.组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由局法规股统一组织责任股室采取抓阄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抽取过程必须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保存留证,并邀请州局法规科参与见证监督。抽取工作在每次抽查前三个工作日内进行。

  3.开展双随机检查工作。

由责任股室分管领导带队,会同执法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的市场主体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表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复印件报法规股汇总。责任股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检查工作应在抽取工作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结束。

  (二)科学合理制定2022年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依据监管职责,结合监管重点、风险点、行业领域、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等,本着统一组织、均衡开展、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2020年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对抽查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抽查,应当在计划中合并为一次做到内部联合抽查,防止出现单一事项和各自为政的抽查检查,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农业(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20%(抽查事项对应市场主体库数量小于10个的,抽查比例要达到100%),定向抽查频次一年不低于6次,不定向抽查不少于1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农业生产经 营主体,可单独设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和建立跨区域执法机制。

局机关成立随机抽查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协调相关股室开展联合抽查工作。按照“双随机”要求,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与涉及不同区域的同类检查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抽查,有效整合利用现有执法资源,提高执法能力,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五)注重结果运用。

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和自律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机构改革后新变化,重新调整我局双随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对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加强相关科室之间的协同配合,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检查的效能和水平。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执法股室、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任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 执法人员清单

附件2嘉鱼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3嘉鱼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4嘉鱼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附件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2002328







附件1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干部职工名册


序号

姓名

民族

性别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执法持证情况

1

石六华

1968.02

42232219****4855

13476956588


2

章金安

1963.07

42232219****6619

13907247918


3

来兰贵

1975.04

42232219****0080

13997508407


4

孙江群

1975.07

42232219****0022

13872186545


5

雷跃

1970.09

42232219****0057

15327219599


6

方风霜

1966.1

42232219****6148

133339879836


7

王朝晖

1967.07

42232219****0019

18986638916


8

方冬梅

1972.12

42232219****0028

13972837480


9

王小平

1971.06

42232219****0025

17720328227


10

林国宝

1972.06

42232219****0032

18171815897


11

王黎明

1985.09

42032119****0794

13476924969


12

方军林

1970.08

42232219****0011

18807246618


13

夏建华

1966.01

42232219****0037

13997519616


14

邓超军

1973.02

42232219****0070

15272685387


15

吴文波

1985.1

42232219****6139

13098359247


16

周佳

1987.08

42122119****0029

13972813441


17

方新望

1969.02

42232219****0012

13997521171


18

章晓山

1966.05

42232219****0075

13135962686


19

金涛

1967.06

42232219****0033

15872034163


20

寿卫华

1978.06

42232219****5310

15334197328


21

汤志军

1967.08

42232219****0133

13872157585


22

蔡子涛

1977.01

42230119****057X

13886508231


23

蔡绍勇

1970.02

42232219****0054

13872195381


24

黄春平

1967.02

42232219****0074

13907242675


25

蔡红旗

1972.09

42232219****0115

13807249708


26

程志华

1967.10

42232219****0036

18671567857


27

陈庚华

1977.07

42232219****0093

18607247300


28

刘宇洋

1974.07

42232219****0017

18907247519


29

李涛

1981.10

42232219****0074

13972844202


30

龙泽煌

1965.10

42232219****4013

13476886168


31

李东明

1964.11

42232219****001x

13997547886


32

李子恕

1965.04

42232219****0034

13807241075


33

鲁连兵

1969.09

42232219****405x

13971824996


34

王绪汉

1961.09

42232219****0035

13986627838


35

李鸿武

1965.11

42232219****001x

13545607335


36

李社明

1963.09

42232219****0018

13807241336


37

吴超

1974.06

42232219****6019

15172747868


38

黄星

1989.09

42122119****1095

18071875618


39

胡智

1992.1

42070219****7351

18727891472


40

李伦章

1997.09

42022219****1433

17720298262


41

程志祥

1992.08

42011519****6637

15271929776


42

赵忠南

1961.07

42232219****0010

15997958638












附件2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责任科室

抽查频次

1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抽查比例不低5%

2

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

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对发证的种子企业抽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备案主体抽查覆盖率不低于30%

3

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者和使用者

兽药经营、使用情况及质量安全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20%;兽药使用者(含动物诊疗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5%(规模禽蛋养殖场全覆盖检查)

4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质量安全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生产者抽查比例为80%,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抽查比例均为10%

5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肥料生产、经营及质量安全等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抽查比例不低于5%

6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

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安全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抽查比例不低于5%



附件3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执 法 依 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2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3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4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5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6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7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8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9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10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11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12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3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14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或者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和饲喂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15

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16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17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18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子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

19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20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21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付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子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

22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子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

23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24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25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26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或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或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27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或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2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30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3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或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或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或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3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或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33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的;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34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35

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36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或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37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38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39

对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40

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41

对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42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

43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

44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45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






46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47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48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9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

50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

51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等

52

对违反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53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等

54

对违反法律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等

55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56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57

对伪造、转让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58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发布动物疫情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59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未经兽医职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60

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61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等

62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办理牌、证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3

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或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64

对无驾驶、操作证件而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65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66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67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68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69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条







70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71

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72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73

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74

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75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76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77

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78

对(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





植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79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8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社会组织

8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企业、社会组织

8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社会组织

83

对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84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湖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85

对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定点屠宰证书或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湖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86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湖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企业、社会组织

87

对畜禽定点屠宰点超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湖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

88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不符合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湖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

89

对定点屠宰厂、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湖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

90

对定点屠宰厂、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湖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

91

对定点屠宰厂、点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湖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

92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湖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社会组织

93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湖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4

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湖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5

对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湖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96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企业、社会组织





9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

98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

99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0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1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2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3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4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5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6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7

对伪造、倒卖、转让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捕捉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8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9

对非法捕杀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10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11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化他人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12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13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14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15

对未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而进行苗种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16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17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湖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18

对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植物保护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119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肥料的单位和个人

120

对使用过期证件、改装发动机、改装拆除安全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21

对造成内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

122

对违反渔业船舶管理、渔业船员管理及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

123

对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单位或个人

124

对违法违章农业机械进行暂扣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25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兽药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126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工具、设施及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27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128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

129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

130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131

依法对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饲养动物代作处理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132

依法对未按规定处理的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代作处理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133

依法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代作处理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等

134

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证、章、牌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135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136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或其他单位及个人

137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畜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138

对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或单位及个人

139

对染疫动物及场所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40

未按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141

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行政强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

142

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行政征收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股

《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

《湖北省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湘牧渔(管)字〔1992〕第109号)




单位和个人

143

植保事故纠纷的田间鉴定

行政裁决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发展与经营管理股



《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44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行政裁决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发展与经营管理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45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发展与经营管理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





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46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行政确认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发展与经营管理股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





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

147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奖励

行政奖励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股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

148

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奖励

行政奖励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股

《渔业法》第五条、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

14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财务的具体执行机构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发展与经营管理股



《湖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

15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发展与经营管理股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

15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发展与经营管理股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

152

畜牧业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子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

153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发展与经营管理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54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

155

植物检疫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发展与经营管理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植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156

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157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发展与经营管理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九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58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159

兽药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股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兽药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160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 






161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162

绿色食品企业年检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发展与经营管理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湖北省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湘农绿发﹝2014﹞1号)第二条




绿色食品企业

163

野生植物保护情况监测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发展与经营管理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九条





野生植物保护点

164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或其他单位及个人

165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股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

166

渔船捕捞许可证年度审验

行政监督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1231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渔业捕捞单位

167

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备案

其他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5

10个工作日

168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其他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因建设、勘查、旅游等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

10个工作日

169

农药广告审批

其他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发展与经营管理股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

14

4个工作日

170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驾驶证审验

其他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发展与经营管理股



《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十四条




农机驾驶员、农业机械

3

1个工作日



171

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其他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发展与经营管理股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第九十三条






牧草种子经营者

20

4个工作日

172

四等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

其他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股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个人

20

4个工作日





附件4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环节

执法事项

记录类别

记录场合

记录事项、时限、时间、过程

执法部门

记录人

1

行政处罚环节

现场检查(勘查)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检查现场

对在检查现场过程中,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核查过程、调取证据资料和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2

先行登记保存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取证现场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3

调查询问

执法记录仪

执法机构办公地点

对调查询问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4

陈述、申辩

执法记录仪

陈述申辩场所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全过程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5

听证会

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

听证场所

记录听证全过程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6

简易处罚程序

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

执法现场

记录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告知、陈述申辩、处罚和文书送达的全过程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7

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核查现场

对改正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8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

执法记录仪

执法现场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全过程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9

行政强制环节

查封、拆除的现场执行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查封、拆除现场

对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向当事人现场宣读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记录;对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进行记录;对封存的资料和物品的清点情况进行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10

陈述、申辩

执法记录仪

陈述申辩场所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全过程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11

送达环节

留置送达过程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

送达现场

对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情况,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全过程进行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12

邮寄送达

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

邮寄场所

对交寄物品、交寄时间和送达结果等进行音像纪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13

公告送达

照相机

办公场所

对发布公告的报纸、发布公告的网站等送达凭证进行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附件5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项目大类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1

行政许可

(一)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审核的。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2

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罚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务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审核的

湖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第七条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