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 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驶层级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镇)、 街道级 | |||||||||||
1 | 1.检疫申报单 2.水域滩涂养殖证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4.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5.渔业捕捞许可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修正) | 1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2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农业农村局 3农业农村局 4水产养殖户 5农业农村局 | √ | ||||||||
2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人)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水产苗种场育苗池平面图 5.营业执照 6.规划图 7.亲本来源证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9苗种生产技术规程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新办) |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订) | 1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2公安部门 3教肯、培训 4水产养殖户 5市监部门 6国土 7水产养殖户 8农业农村局 9水产养殖户 | √ | ||||||||
3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正、付本)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依申请变更) |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订) | 同上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市监局 3水产养殖户 | √ | ||||||||
4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人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水产苗种场育苗池平面图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续展)(补证) |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订) | 同上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市监局 3公安局 4教肯、培训 5水产养殖户 | √ | ||||||||
5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正、付本)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依申请注销) |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订) | 同上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水产养殖户 | √ | ||||||||
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 涂界至图 4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新办)、(延展)(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修订) 2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办法 | 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第十五条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第十八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农业农村局 | 1公安 2市监 3测绘资质 机构 | √ | ||||||||
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注销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正、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注销)、(回收) | 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办法 | 第十六条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水产养殖户 | √ | ||||||||
8 | 1营业执照 2车辆所有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3驾驶员驾驶证 4驾驶员运输车辆行驶证 5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生鲜乳收购记录 7生鲜乳销售记录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农业农村局 | 1市监局 2公安局 3交管局 4交管局 5公安局 6申报人 7申报人 | √ | ||||||||
9 | 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 3冷却设备清单 4化验设备清单 5营业执照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生鲜乳收购站周围环境示意图 8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9从业人员的有效的健康证明 10卫生管理保障制度 11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12冷藏设备清单 13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14计量设备清单 15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 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申报人 3申报人 4申报人 5市监局 6公安局 7申报人 8教育培训 9医疗机构 10申报人 11申报人 12申报人 13申报人 14申报人 15申报人 | √ | ||||||||
10 |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核表 3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现场检查验收报告 4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 5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整改情况审核表 6企业检查验收缺陷逐项整改材料 | 兽药经营许可证 (不含生物制品)核发 (新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2016修订) 2湖北省兽药实施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笫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 (三)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该向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农业农村局 3农业农村局 4农业农村局 5农业农村局 6农业农村局 | √ | ||||||||
11 | 1《兽药经营许可证》 延期换证申请表 2兽药经营许可证 原件(正、付)本 | 兽药经营许可证 (不含生物制品)核发 (延期换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2016修订) |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 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 营许可证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农业农村局 | √ | ||||||||
12 |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核表 3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现场检查验收报告 4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 5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整改情况审核表 6企业检查验收缺陷逐项整改材料 | 兽药经营许可证 (不含生物制品)核发 (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2016修订) |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 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 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 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农业农村局 3农业农村局 4农业农村局 5农业农村局 6农业农村局 | √ | ||||||||
13 | 遗失补办的,还需提供补办 申请及遗失声明报刊 | 兽药经营许可证 (不含生物制品)核发 (补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2016修订) |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 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 营许可证 | 农业农村局 | 报社 | √ | ||||||||
14 | 申请注销书 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 兽药经营许可证 (不含生物制品)核发 (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2016修订)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 农业农村局 | 1经营户 2农业农村局 | √ | ||||||||
15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 身体条件证明 41寸证件照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初次申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2011 修正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修正) | 1.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 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2.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3.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部门 3.医疗机构 4.驾驶人 | √ | ||||||||
16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 身体条件证明 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5.1寸证件照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增驾)2(有效期满换证)3(补换领驾证)4(转入)5(恢复驾驶资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2011 修正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修正) | 1.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 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2.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3.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部门 3.医疗机构 4农业农村局 5.驾驶人 | √ | ||||||||
17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 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记载事项更正)、2(转出)、3(申请注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2011 修正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修正) | 1.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 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2.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3.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部门 3农业农村局 | √ | ||||||||
18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记分考试) | 同上 | 同上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部门 | √ | ||||||||
19 |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经营人员的毕业证书或者培训证 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的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6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农药经营许可 (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申请 | 农药管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部门 3市监剖门 4教育、培训 5申报人 6不动产 7申报人 8申报人 | √ | ||||||||
20 |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除外) | 农药经营许可 (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变更 | 农药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 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 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 药经营许可证。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市监剖门 | √ | ||||||||
21 |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 农药经营许可 (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延期 | 农药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 的,经营农药者应当在效期届满90日 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农药经营户 3农药经营户 | √ | ||||||||
22 | 1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 农药经营许可 (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补证 | 农药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 的,经营农药者应当在效期届满90日 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 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户 | √ | ||||||||
23 | 1.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书 2.农业执法处罚决定书 | 农药经营许可 (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注销 |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 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农业农村局 | 1农药经营户 2农业农村局 | √ | ||||||||
24 | 1湖北省植物检疫登记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 4经营固定场所证明和照片资料 5与经营项目相关的管理制度。 | 湖北省植物检疫登记证 (新办)(依申请变更) (重新办理)(补发) | 1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 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 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部门 3市监剖门 4种子经营户 5种子经营户 | √ | ||||||||
25 | 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2产地检疫合格证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 检疫证书签发 | 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订) |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农业农村局 | √ | ||||||||
26 | 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 2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院校的毕业证书 5照片 | 渔业船员证核发(新办) (换证)(补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 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 办法 | 1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2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 农业农村局 | 1 1农业农村局 2医疗机构 3公安局 4教育院校 5申报人 | √ | ||||||||
2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注销申请表 | 渔业船员证核发 (依申请注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 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 办法 | 1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2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 农业农村局 | 1公安局 2农业农村局 | √ | ||||||||
28 |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2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渔业船舶照片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1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 指标批准发放。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农业农村局3农业农村局 4市监局 5申报人 | √ | ||||||||
29 | 1渔业船舶登记许可申请表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造船厂的营业执照 4法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5船舶建造合同 6渔船照片 | 渔业船舶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 办法(2013修订) | 1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2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商家 3市监局 4公安局 5申报人 6申报人 | √ | ||||||||
30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2所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整机照片 7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注册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3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局 3商家 4商家 5农业农村局 6申报人 7保险公司 | √ | ||||||||
31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变更业务申请表 2所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6整机照片 7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 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局 3商家 4商家 5农业农村局 6申报人 7农业农村局 | √ | ||||||||
32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 表 2所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合格证明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5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 割机行驶证 6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转移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3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局 3商家 4农业农村局 5农业农村局 6申报人 | √ | ||||||||
33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 表 2所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4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 同和抵押合同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转移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3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局 3农业农村局 4公安局 5申报人 | √ | ||||||||
34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 表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 割机行驶证 4号牌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3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农业农村局 3农业农村局 4农业农村局 | √ | ||||||||
35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2所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5号牌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补换领牌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3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局 3农业农村局 4农业农村局 5农业农村局 | √ | ||||||||
36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 务申请表 2所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 3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凭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3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局 3保险公司 | √ | ||||||||
37 | 1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凭证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 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3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保险公司 2农业农村局 | √ | ||||||||
38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 务申请表 2所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封存档案)(解封档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3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局 | √ | ||||||||
39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 务申请表 2所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 书 4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注销抵押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3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局 3农业农村局 4公安局 | √ | ||||||||
40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 务申请表 2所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 术检验合格证明 4整机照片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 书 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转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3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局 3农业农村局 4申报人 5农业农村局 6农业农村局 | √ | ||||||||
41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 务申请表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 书 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登记事项更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3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局 3农业农村局 4申报人 5农业农村局 6农业农村局 | √ | ||||||||
42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表 2生产条件说明材料 3系谱档案及品种来源证明 4仪器设备检定报告 5学历证书 6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8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 9申请换证的应当提供近三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销售情况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15修正) 2种畜禽管理条例 | 1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2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申报人 3原、良种场 4质检中心 5教育、培训 6教育、培训 7农业农村局 8申报人 9申报人 | √ | ||||||||
43 |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基地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经营场所、仪器设备的照片 4品种特性介绍 5营业执照 6生产经营场所情况说明、照片 7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8菌种生产经营质量控制及保障制度 9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 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农业农村局 3申报人 4申报人 5市监局 6申报人 7不动产 8申报人 9供种商 | √ | ||||||||
44 | 1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申请表, 2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材料,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申报人 3农业农村局 | √ | ||||||||
45 |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4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5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等设施自有资产的材料及承诺(暂未取得自有产权证书的提供);办公场所自有产权承诺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以上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8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承诺 9营业执照 10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等设施的自有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农业农村局 3申报人 4申报人 5不动产 6申报人 7供种商 8申报人 9市监局 10不动产 | √ | ||||||||
46 |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4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5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等设施自有资产的材料及承诺(暂未取得自有产权证书的提供);办公场所自有产权承诺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以上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8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承诺 9自有科研育种用地证明、租用科研育种用地的合同复印件 10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11育种机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科研投入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企业缴纳的社保承诺 12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13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14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15营业执照 16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等设施的自有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农业农村局 3申报人 4申报人 5不动产 6申报人 7供种商 8申报人 9国土 10不动产 11申报人 12申报人 13申报人 14申报人 15市监局 16不动产 | √ | ||||||||
47 |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等设施自有资产的材料及承诺(暂未取得自有产权证书的提供);办公场所自有产权承诺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以上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承诺 8营业执照 9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等设施的自有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变更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申报人 3申报人 4不动产 5供种商 6供种商 7申报人 8市监局 9不动产 | √ | ||||||||
48 |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3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承诺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同上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供种商 3供种商 4申报人 | √ | ||||||||
49 | 1乡村兽医登记备案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畜牧兽医专业证书或相关培训证明 4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从业证明 |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 1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修正) | 1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2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教育、培训 3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 √ | ||||||||
50 | 1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聘用单位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6备案表 | 执业兽医注册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职教机构 3医疗机构 4公安局 5用人位单 6农业农村局 | √ | ||||||||
51 |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场所地理位置图 4设施设备清单 5管理制度文本 6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情况 7动物防疫条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情况 8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修正) |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申报人 3申报人 4申报人 5申报人 6申报人 7农业农村局 8环保局 | √ | ||||||||
52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与租赁合同二选一) 3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 4动物诊疗场所配置的设施设备清单 5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文本 6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8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9法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新办)(变更) |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正) | 1第二章、笫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不动产 3申报人 4申报人 5申报人 6公安、教育 7教育、培训 8教育、培训 9医疗机构 | √ | ||||||||
53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延期)(补证) |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正) |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焦。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局、培训机构 | √ | ||||||||
54 | 1注销申请 2农业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3动物诊疗许可证原件正、付本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注销) |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修正)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农业农村局 | 1申请人 2农业农村局 3农业农村局 | √ | ||||||||
55 | 1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 2养殖档案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书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 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15修正) |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农业农村局 | 1公安局 2申报人 2农业农村局 | √ | ||||||||
56 |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 集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申请表》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 条例 | 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市监、公安 3农业农村局 | √ | ||||||||
57 | 1农村公益事业占用承包地 申请报告 |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承包地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农业农村局 | 1申报人 | √ | ||||||||
58 | 1申请书 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报告表 3现场记录 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协 议书 |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 1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 序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修正) |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农业农村局 | 1申报人 2农业农村局 3农业农村局 4农业农村局 | √ | ||||||||
59 | 1动物经纪人登记备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1寸彩色照片 4运输工具(行车证)复印件 5经纪台账 | 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 | 1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 第三十六条 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局 3交管 4申报人 | √ | ||||||||
60 | 1湖北省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 表 2法人的营业执照或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1湖北省畜牧条例 2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规模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场规模备案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生产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予以登记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二)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 (三)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 (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 (五)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 (六)所有种畜禽场、奶牛养殖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市监、公安 3农业农村局 | √ | ||||||||
61 | 1仲裁申请书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 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 | √ | ||||||||
62 | 1备案登记表 | 村、组财会人员任免及调整备案 | 1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一条:村、组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 | ||||||||
63 | 1湖北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 报审批表 2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决议情况 3村筹资筹劳方案复印件 4筹资筹劳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村民签名复印件 |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村委会 3村委会 4村委会 | √ | ||||||||
64 | 1农村承包地调整申请报告 2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地调整方案的纪要(附农户签字手印) | 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农业农村局 | 1申请人 2村委会 | √ | ||||||||
65 | 1开展审计工作的通知 |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 第六条:县、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及其所设的农村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 | ||||||||
66 | 1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备案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的营业执照 |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公安局 3市监局 | √ | ||||||||
67 | 1承诺书 2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 书 | 农机购置补贴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 进法 |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 农业农村局 | 1申报人 2商家 3公安局 农业农村局 | √ | ||||||||
68 | 无 | 渔业船舶水上作业生产预 警信息发布及抢险救助 |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渔业船舶 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的实施 |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后,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各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整合辖区内各种渔业救助力量,配合专业搜救机构开展救助行动。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首先启动应急预案。 | 农业农村局 | 无 | √ | ||||||||
69 | 无 | 农业相关产品及技术展览 服务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 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推进展览业市场化进程。加快转变展览由政府策划、出资并举办的现状,推进展览业市场化进程,不断适应现代展览业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的要求。严格规范各级政府办展行为,减少财政出资和行政参与,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放宽展览业市场准入条件,着力培育市场主体,深化专业分工,拓展展览业发展空间。 | 农业农村局 | 无 | √ | ||||||||
70 | 无 | 农业技术科普咨询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十九条 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第五十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 农业农村局 | 无 | √ | ||||||||
71 | 无 | 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 普宣传月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2016修订)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科普宣传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农业农村局 | 无 | √ | ||||||||
72 | 1企业或个人申请 | 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和水生 动植物病害防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修正) |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 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 | √ | ||||||||
73 | 无 | 全省畜牧新品种及畜牧、 牧草、饲料等新技术的推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15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 农业农村局 | 无 | √ | ||||||||
74 | 1申请书 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协 议书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13号) | 第五条 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第九条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构指定机关调查处理。 | 农业农村局 | 1申请人 2农业农村局 | √ | ||||||||
75 | 1质量投诉情况说明 | 农机质量投诉监督、 纠纷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 进法 2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 法 |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三条 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 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 | √ | ||||||||
76 |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 (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或者销售者) 营业执照 3持证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分支机构备案) |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办法(2016)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市监局 3农业农村局 | √ | ||||||||
77 |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 2分支机构(或者销售者)营业执照 持证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委托种子销售(或者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凭证复印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备案)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办法(2016)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市监局 3农业农村局 4种子生产企业 | √ | ||||||||
78 |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 (种子生产者) 2持证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3委托种子销售(或者委托种 子生产)合同/凭证复印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办法(2016)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 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局 2农业农村局 3种子生产企业 | √ | ||||||||
79 | 1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 |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推广和指导 | 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设备: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 | ||||||||
80 | 无 | 品牌推荐和产销对接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 年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 的通知 | 六)培育壮大特色农业品牌。指导贫困地区立足区域主导产业,做好品牌整体规划,重点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推动“三区三州”贫困县开展“一县一品牌”建设。在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农业园区建设中,加快塑强一批特色鲜明、质量过硬、信誉可靠、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品牌,为区域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提供有力支撑。建设具有文化底蕴、鲜明地域特色的“小而美”特色农产品品牌,不断提升品牌农产品在农产品贸易中所占比重,提升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溢价能力。 | 农业农村局 | 无 | √ | ||||||||
81 | 1技术推广可行性报告 |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 | ||||||||
82 | 无 | 渔业生态与资源项目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修订) | 第二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 农业农村局 | 无 | √ | ||||||||
83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畜禽质量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15修正)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 | ||||||||
84 | 1身份证 | 农村能源特有工种职业技 能鉴定 |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种植业、畜牧业、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农村能源等行业(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十条 省级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本行业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政策、规划和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鉴定站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与质量督导员的管理; (四)组织、指导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水平评价类第51项“沼气工”。 | 农业农村局 | 公安局 | √ | ||||||||
农业农村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