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策法规出台的合法性审查,使政策法规实施切合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相关的决策承办科室配合办公室做好合法性审查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执法大队在决策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必要时,应通知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参与。
第五条 决策承办执法大队在递交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报告时应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先进经验;
(二)相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法规股主要从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第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报局法律顾问审核 。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和充分调研座谈论证等形式举行。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符合规或不可实行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应及时提交局党组织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