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26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农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级农业执法机构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以及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全面、主动和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相关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审核和监督。

    第五条 主动公开农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主动公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等内容。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八条 农业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网络平台和文件形式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等。

    (二)文件形式。主要包括农业农村法治信息简报、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等。

    (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

    第九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公开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需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根据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农业执法机构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农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明确农业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农业执法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农业执法机构职能调整等,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各执法中队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开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的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农业执法机关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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