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要求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完善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制度性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助推绿色食品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县域内从事蔬菜(含莲藕)、水产和林果等绿色食品产业种养及加工,达到入限入规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支持办法
(一)支持精深加工。绿色食品产业园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营主体,给予400万元奖补;固定资产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经营主体,给予700万元奖补;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经营主体,除享受700万元的奖补外,超出1亿元部分按3%给予奖补。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经验收合格后奖补资金分5年平均兑付。
(二)支持基地建设。有配套加工的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建设种养基地,对基地面积相对集中连片达到1000亩(含)以上的,按每亩3000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单个经营主体累计奖补面积不超过20000亩。
(三)支持贷款贴息。支持符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农发〔2021〕18号)的对象,按规定标准(年贴息率不高于2%,每个申报对象每年享受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据实申报贷款贴息。
(四)支持技术创新。对经营主体在技术创新方面符合《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22〕6号)条件的,按该意见执行。对相同的奖补措施,按高的执行,不重复享受。
(五)支持保险保障。将绿色食品产业种养殖保险纳入全县“三农”政策性保险范围。对购买种养殖保险的经营主体,按照政策进行补贴。
三、资金保障
统筹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及上级部门各项政策资金。
四、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认定符合奖补政策的,资金兑付不受时间限制),适用不溯及既往。同一经营主体符合本措施多项不同政策条件的可叠加享受,但政策内容相互涵盖的除外。同一经营主体已享受其他类似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本措施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措施由县乡村振兴及绿色食品产业推进专班负责组织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