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股室,各二级经办机构,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引导我县共享用工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共享用工对稳就业的作用,县人社局特制定《嘉鱼县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3日
嘉鱼县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
为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缓解企业用工余缺矛盾, 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
—、共享用工的范围
共享用工,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劳动力富余企业(以下简称 “原企业")因特殊原因遭遇阶段性停工停产或者淡季减产,用工出现暂时性的剩余、冗员,或劳动力短缺企业(以下简称“缺工企业”)因订单增加、生产任务调整等用工形势变化,使得用工负担加重,劳动力配置失衡,此时原企业可以与缺工企业订立合作协议,分配权利义务,形成跨企业共享劳动力的用工模式。
企业间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开展共享用工合作的,首先应当与涉及到的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在不改变原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签订共享用工补充协议、企业间签订合作协议,依照该协议开展共享用工的合作。劳动者非由原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指引所指共享用工情形。
二、开展共享用工的流程
(一)缺工企业可以与原企业通过协商,初步确定共享用工的合作意向。
(二)原企业应当就共享用工补充协议内容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征求劳动者意见。
(三)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与缺工企业之间协商签订企业共享作协议,并与劳动者签订共享用工补充协议,开展共享用工的合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享用工合作终止:1.共享用工合作协议期满的;2.劳动者与原企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3.缺工企业提前退回或者原企业提前撤回劳动者的;4.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返回原企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导致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开展共享用工的风险提示
(一)订立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而共享用工补充协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改变劳动者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的期限不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约定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共享用工期限届满,但缺工企业仍有用工需求的,经劳动者同意,并与原企业平等协商后,可以继续进行共享用工的合作。
(四)原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的业务;不得以开展共享用工的名义,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五)原企业及缺工企业应当在开展共享用工合作前通过培训、公示等方式让劳动者了解缺工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四、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缺工企业未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当及时接收。
(二)劳动者不适应或者不胜任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继续工作。
(三)劳动者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劳动者应当服从缺工企业的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积极参加缺工企业组织的岗前、转岗等培训。
五、原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原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为缺工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以任何名目从缺工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中收取费用。
(二)共享用工期限届满回原企业时,原企业应及时接收安排返岗。
(三)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原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在共享用工合作协议中约定。
六、缺工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缺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对共享用工劳动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及标准应当与本企业相同岗位员工一致。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以退回的情形的,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
(三)缺工企业应当如实告如劳动者和原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四)缺工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共享用工期间,缺工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
(六)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缺工企业应当协助原企业进行工伤认定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工作双方有约定工伤事故补偿办法的,按双方约定的办法进行补偿。
七、共享用工平台的推广应用
(一)嘉鱼县人社局指导嘉鱼县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在行业中搭建共享用工专栏,开设找员工及有员工模块,企业可联系嘉鱼县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平台上发布共享用工信息。
(二)嘉鱼县人社局在“零工驿站”设立了线下共享用工专区,提供企业共享用工政策咨询、协议模板、供求信息发布等服务。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和指导
(一)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可按规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等政策。(联系部门: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339289)
(二)对开展共享用工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联系部门:县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联系电话:6339529)
(三)对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联系部门:县人社局劳动关系股、劳动监察局、劳动人事争议仲栽院,联系电话:6326972、6329633、6339559)
(四)加强对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的处理,加大调解力度, 及时处理因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联系部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6339599)
(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共享用工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联系部门: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局,联系电话:6329633)
(六)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联系部门: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局,联系电话:6329633)
附件:1.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供合作企业参考)
2.共享用工补充协议(供原企业与劳动者参考)
附件1
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
(供合作企业参考)
为解决甲乙两企业间一定期限内劳动力配置不平衡的情况,本着平等互利、合理配置的原则,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与乙方进行了平等协商,盘活共享现存人力资源,双方就共享用工的合作模式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甲方(缺工企业):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原企业):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一、共享用工期限
1.本协议共享用工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自年月日。
2.本协议共享用工期限届满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共享期限并续签本协议。
二、共享用工基本原则及用工责任分配
1.甲乙双方共享用工合作期间,乙方承诺共享名员工(附乙方的共享员工名册),至甲方企业工作,工作地点为:。
2.共享用工合作期间,甲方与乙方共享的员工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在合作期间违反双方约定,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招录共享员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在共享用工合作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共享员工工作岗位,或派出共享员工到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地点工作的,应与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4.共享员工在共享用工合作期间的工资由甲方在次月日前汇总结算,经乙方及员工确认后,在日内支付给乙方,其中属于应由乙方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等部分,由乙方依法代为缴纳,剩余工资部分乙方应当在日内发放给员工。(工资具体包含项目双方可另行约定)
5.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提供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条件。共享用工期间,共享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乙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方有约定工伤事故补偿办法的,按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补偿办法双方另行约定)。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共享用工期间,甲方应在共享员工到岗前向乙方及员工公示告知需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当甲方规章制度与乙方规章制度不一致时,共享用工期间优先适用甲方的规章制度。
2.共享用工期间,由甲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
3.共享用工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并支付员工工资,并委托乙方代为向员工支付。
4.甲方可对员工进行违纪或者退回处理,但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
5.共享用工期间甲方承担共享员工在共享期间所产生的工资、法定福利、津贴等待遇(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并按月与乙方结算。
6.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提供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条件。
7.共享用工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的工作表现,与乙方协商决定将员工提前退回乙方,但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员工。
8.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甲方应当协助乙方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工作。甲乙双方有约定工伤事故补偿办法的,按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安排共享员工按时至甲方工作,在与共享员工保持劳动关系的同时履行所有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共享员工工资后,按时向征收单位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代扣代缴项目,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3.共享用工期间,共享员工的原社会保险关系、缴纳单位和缴纳地保持不变,按原劳动合同履行,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4.乙方应依法足额为员工参保,共享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乙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方有约定工伤事故补偿办法的,按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补偿办法双方另行约定)。
5.共享用工期间,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与甲方协商决定将共享员工撤回,但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和员工。
6.共享员工回到乙方单位报到后,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五、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或者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行使本协议解除权的,给一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处理
1.甲方与乙方之间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一致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3.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每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附件2
共享用工补充协议
(供原企业与劳动者参考)
甲方(原企业):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为应对本单位劳动力配置不平衡、用工暂时性冗余的情况,我单位拟与(缺工企业名称)协商达成共享用工合作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原签订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自年月日止的劳动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共享用工期间,乙方作为甲方的共享员工到(缺工企业名称)提供劳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改变,乙方在共享用工期间计算为甲方的工龄连续。
2.基于甲方与缺工企业签订的《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甲方将乙方共享至(缺工企业名称)工作,工作岗位为:,岗位职责为:,工作地点为:,劳动报酬为:。
3.本补充协议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自年月日止。期满后,乙方应当于年月日返回甲方公司报到,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逾期未到甲方公司报到的,将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处理。
4.共享用工期间,乙方应严格执行缺工企业的工作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缺工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缺工企业的商业秘密。
5.共享用工期间,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遵照缺工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日历执行,乙方应严格遵守缺工企业的考勤制度。
6.双方确认依据本协议约定共享至缺工企业工作仅视为对其原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的变更履行,而不与缺工企业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派遣关系。同时,乙方认可甲方为其劳动关系相对方,而缺工企业无须承担任何劳动关系相关法定责任和义务。
7.共享用工期间,若乙方需要辞职或提前返回甲方工作的,应当提前天通知甲方和缺工企业。
8.共享用工期间,乙方的工资由缺工企业结算后支付给甲方,甲方在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等项目后,按月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不得从中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
9.共享用工期间,若乙方在缺工企业处发生工伤事故,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工伤认定和保险理赔手续,由缺工企业予以协助和配合。在甲方依法足额为乙方参保的情况下,除工伤保险赔付款项外的相关待遇,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由甲方和缺工企业约定工伤事故补偿办法并进行补偿。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每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