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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2-09-06

各监管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局特下达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如下:

一、抽查时限及对象

本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须于1120日前完成。抽查对象为截至202012月31日取得登记注册且存续的市场主体,以及其他主体和客体对象。

二、抽查层级及方式

局对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监管工作需求,确定了各相关单位实施抽查的事项、比例和对象等内容,并对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计划予以合并,形成了2021年度局部署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详见附件1)。

三、抽查工作分工

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信用监管负责双随机抽查的机制建设、统筹协调、牵头实施和检查督办等工作;局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本业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并负责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及后续处理相关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统筹。各相关单位在发起抽查任务前,要下发检查通知或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完成时限等内容,检查内容涉及多个业务条线的,要经过会签后再实施。发起检查任务,要及时将实施方案或通知送同级信用科(股)备案,并以此作为在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中发起检查任务和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二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即不低于3%的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0.3%的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低于0.3%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以及不低于10%的部门联合抽查次数占全年抽查任务发起数比例;同时,要保持抽查进度的均衡性,防止出现简单的批发式突击检查。三是切实提高抽查针对性。要全面落实委、政府关于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工作安排,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实现随机抽查和指导帮扶工作的有机结合;更突出重大风险防范、整治工作要求和本地市场状况,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情况和本地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提升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监测能力,进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而不应追求过高的抽查完成比例。四是分级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县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当地监管实际,在市局制定抽查计划基础上对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附件2)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5月20日前编制完成并报送局信用监管备案汇总,局信用监管5月24日前上报局信用监管备案。同时,要及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 (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五是落实动态维护。对未列入抽查工作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任务,或已经列入工作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取消的抽查任务,经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的抽查计划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系统公示。各业务部门在计划制定及执行过程 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局对应业务部门或信用监管局将适时对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李嘉,联系电话: 0715-6069623

附件:1.2021年度局部署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2.《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5

2021年度(嘉鱼)县市场监管局部署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查类别

检查事项

抽查方式及数量

实施层级

完成

时限

备注

抽查比例或户数

抽样检验批次数量

企业

个体

农专

其他主体

1

登记事项检查

全覆盖

0.5%

0.1%

0.1%



县级

全年

抽查对象为全部市场主体,任务合并进行。

公示信息检查

全覆盖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全覆盖

广告行为检查

全覆盖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全覆盖

2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5%





县级

全年

抽查对象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3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5%




县级

全年

抽查对象为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内经营动植物销售的个体经营户。

4

价格行为检查

全覆盖




不低于3%


县级

全年

抽查对象为教育领域,可考虑与教育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抽查。

5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拒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检查

5%





县级

全年

抽查对象为餐饮类主体

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3%、10%





县级

全年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比例3%,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抽查比例10%

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1%




2000(省级)

县级

全年

仅对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内企业。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40%




280(省级)

县级

全年

仅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8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5%





市级

全年

省级督查指导,县级配合,选取某一类计量器具按照比例抽查可以以强制检定平台备案企业数为基数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5%


市级

全年

省级督查指导,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检查领域主要为宣传出版、文化教育等领域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1000批次

市级

全年

省级督查指导,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1000批次为全省总数,市州抽查数量参考往年数据)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10个


省级

全年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10





省级

全年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20批次

省级

全年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根据发改委提供备案数量确定企业比例)

9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不低于5%


县级

全年

抽查对象为检验检测机构。

10

商品条码检查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30%



销售商不少于5家;商品条码不少于30条


县级

全年

1.企业是指本辖区(县级)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2.其它主体是指本辖区内(县级)销售带商品条码的销售商(含个体销售商)以及生产商(外省市的商品条码注册企业)。3.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具体检查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附件3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登记事项检查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1

登记事项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2

公示信息检查

9.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10.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

价格行为检查

11.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法》



4

直销行为检查

12.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直销企业总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省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5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1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6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14.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15.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16.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7

广告行为检查

17.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18.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9.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8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20.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和履行经营者义务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四十九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新增事项


21.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新增事项


22.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拒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五十一条

新增事项


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3.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5.棉花等天然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纤维生产企业,购销、承储、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新增事项


26.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

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生产单位;经营性服务单位;学生服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新增事项


1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2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2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1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29.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2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30.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1.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2.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3.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3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34.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5.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6.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7.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8.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9.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40.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41.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42.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4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43.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4.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5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45.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46.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47.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6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48.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49.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18

计量监督检查

50.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5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52.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5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8

计量监督检查

54.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5.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6.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9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57.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第五十七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20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58.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59.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21

商品条码检查

60.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新增事项


22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61.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62.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2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63.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重点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64.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专利代理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3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65.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66.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24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67.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68.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69.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5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70.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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