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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嘉鱼县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4-01-16


各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室、执法队: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95号)要求,现将嘉鱼县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均应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且应在每年1月底前制定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要求,做到“三个不查”,即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

二、计划内容

对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嘉鱼县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7项,并明确了抽查或抽检比例、对象和对口业务指导室、单位。根据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抽查计划,省局将适时另行下达,县市场监管局动态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县局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信用监管机构牵头管总,各相关业务机构共同参与、对口指导”的职责分工,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实行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局各相关业务室、单位要加强对口业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实际,整合日常监管任务,避免重复多头部署。要保持抽查任务分布的均衡性,防止为完成年度任务出现年底前突击抽查检查。

(二)统筹组织实施。县局应对照本计划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制定本辖区2024年双随机抽查计划并报上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合理确定本系统的抽查事项、比例和牵头发起、参与机构,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上级部署的专项整治一起统筹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县局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抽查比例数;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本抽查计划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同时,将未纳入本计划的相关监管业务,结合实际纳入本系统的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内,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

三)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融合。县局要认真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鄂市监信监〔202225号),充分利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有针对性的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抽查力度,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四)强化结果公示运用。县局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县市场监管局应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经营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要强化工作纪律,加强督办检查,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县局于2024121日前将双随机计划向市局备案情况、贯彻执行本计划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及2025年度本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初步安排,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县局信用监管股联系人:王洪帅;联系电话:0715-6068636;邮箱:1224579646@qq.com

附件:嘉鱼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件:

嘉鱼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查类别

检查事项

企业抽查比例

个体抽查比例

农专抽查比例

其他主体抽查比例

抽样检验批次数量

实施时间

实施层级及牵头室、单位

检查依据

1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商标使用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0.5

4

知识产权股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至六十七条

2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5%

8月前

反垄断股业务指导。抽查范围为行业协会商会。

《价格法》第六条至第十七条、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

3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5%

4

网监股业务指导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六条

4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5%

无检查对象

《拍卖法》

5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5%

4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至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6

广告行为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3%

4

知识产权股业务指导。(可合并为一个任务)

《广告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7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3%

4

《广告法》《湖北省实施广告法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二条

8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4%

7

质量股业务指导(可合并为一个任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至第十九条

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7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至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

10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4%

7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至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1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000

7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

12

棉花等天然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70%

70

无纤检机构

县级以上纤检机构,省纤检局业务指导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0号令)、《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

13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50%

30

无纤检机构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

5%

9

特设股业务指导。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

15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5%

全年

标准计量股业务指导。

《计量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

16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5%

全年

省级,省局计量处牵头负责。针对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抽查。

《计量法》等

17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5%

全年

省级,省局计量处牵头负责。

《计量法》等

18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5%

全年

标准计量股业务指导。重点检查事项,检查对象为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计量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

19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1000

全年

标准计量股业务指导。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

20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5%

全年

省级,省局计量处牵头负责。

节约能源法》、《计量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七条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水法》《计量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三十条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5%

4

标准计量股业务指导。此项检查作为专项抽查项目实施。

《计量法》等

21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不低于7%

4

标准计量股业务指导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

22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1%

全年

省局统一组织,市州局参与。省局标准化处牵头负责。

标准化法》第十条至第三十一条

23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5%

全年

标准化法》第十条至第三十一条

24

商品条码检查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30%

销售商不少于5家;商品条码不少于30

4

标准计量股业务指导,检查对象为商品条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计量法》等

25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10%

11月前

省级,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牵头负责,检查对象为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

《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6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重点检查商标恶意抢注、虚假包过承诺等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

10%

4

知识产权股业务指导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27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审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5%

4

知识产权股业务指导

《专利法》第五条至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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