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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公示一批市场监管行业整治中典型案例:

来源:      时间: 2024-09-09

例一: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鱼县某文具用品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案

2024年1月8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鱼县某文具用品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鱼岳镇岳公路的嘉鱼县某文具用品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正在向未成年人销售“专用奖票”的抽奖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鱼县某服装加工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17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鱼县某服装加工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至嘉鱼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2024年3月27日,根据举报,我局对嘉鱼县某服装加工厂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嘉鱼县某服装加工厂在嘉鱼县陆溪镇界厂村民房内,从事服装生产加工。该生产加工的服装上标称有“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标识,当事人不能出示《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4月17日该案移送嘉鱼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嘉鱼县公安局于2024年4月18日已受理,2024年4月22日嘉鱼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嘉鱼县该服装加工厂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案例三: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鱼县某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3月25日,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鱼县某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云南白药膏12片装 生产企业: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5盒、没收违法所得2653.10元、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5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药店进行检查,线下检查发现该药店有21盒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的云南白药膏(规格:12片装 生产企业: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另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某医药专营店”店铺经营的云南白药膏是从一个不属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的云南白药膏供货方处购买的,共购买了380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嘉鱼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嘉鱼县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1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鱼县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600 元整;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 年3月14日,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鱼县某食品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制售的无骨鸡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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