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来源: 时间: 2024-12-23
案例一: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10月10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信。该投诉举报信中称在淘宝网店:“某母婴企业店”购买的产品“松达儿童防晒女童宝宝专用防晒隔离紫外线防晒乳男童春夏”,产品功效宣传为虚假功效隔离,与官方宣传不一致。经核查,其举报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鱼县某卫生室医疗服务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4年3月19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卫生室医疗服务不正当价格的行为作出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期限届满尚未退还就诊患者多收价款2822.83元;3、罚款人民币7645.6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我局接到来自嘉鱼县医保局的《问题线索移送书》嘉医保问移字2023第[1]号文件。经核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卫生室存在支付自付医疗费用外,额外收取就诊患者其他费用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鱼县某购物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6月25日,根据消费者投诉,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购物中心副食经营区域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其副食区域货架上摆放有名称:占史糖果(糖果玩具)、型号:K044、玩具材料:塑料,糖果名称:棒棒糖、糖果类型:砂糖、淀粉糖浆型硬质糖果,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44120202569,生产厂家:肇庆童星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外形为马桶形态,且张贴有“占史怪,与棒棒糖更配哦”字样的贴纸的食品,依据《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稽法【2022】10号)的文件要求,上述产品名称存在不良诱导或低俗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1、没收“占史糖果(糖果玩具)”14个;2、没收违法所得6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0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店营业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5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鱼县某酒店营业部进行了监督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酒店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也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1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销售劣药案
2024 年7月3日,我局收到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样品名称:炒僵蚕,批号:230602,生产单位: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品有限公司,供样单位:嘉鱼县某医院,检验项目:全检,检品数量:1Kg,检 验项目:总灰分,标准规定:不得过 7.0%,检验结果:10.1% (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 2020 年版一部检验上 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2024 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嘉鱼县某医院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对嘉鱼县某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炒僵蚕(批号:230602)1.5Kg。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23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连锁销售店销售不合格“小刀牌”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0月17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自行车连锁销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委托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其在售电动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经检验,当事人在售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能力项目、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6月18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剩余不合格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2辆,罚没款合计256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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