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人员及机构被投诉、举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嘉鱼县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信访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嘉鱼县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司法鉴定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被投诉、举报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循归口受理、分级负责,依法办理、程序规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我县法律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法律从业人员或法律从业机构。
第五条投诉、举报程序和具体要求
一、投诉人投诉
投诉人提出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投诉和实名制度。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当在投诉材料中尽量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被投诉对象名称或者被投诉人的姓名;
3、要说明投诉事由以及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二、调查与处理
1、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负责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投诉(举报)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2、收到投诉(举报)后,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应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投诉(举报)事项符合规定,且属于县司法局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向分管局领导汇报。
(2)投诉(举报)事项属受理范围以外的要及时与投诉人做好解释指引说明,涉及到违法违纪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受理投诉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后,指派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人员应遵守回避、保密纪律。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不能签字、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法律执业活动。
4、嘉鱼县司法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5、应对投诉(举报)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
6、一般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核实,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完成;复杂疑难投诉(举报)案件,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完成。
7、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投诉(举报)的事项作出处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8、处理完成的投诉(举报)案件,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要做好案卷长期保存工作。
三、强化监督
在各服务服务机构入口处张贴投诉(举报)公告和监督电话(6359080),接受群众意见建议,受理有关投诉(举报)。监理以日常抽查、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的百分考核评议制度。同时,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年审考核的重要依据。凡工作人员不遵守执业法规,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基本流程
1、接待投诉人,做好登记记录;
2、审查投诉材料(2个工作日内);
3、告知投诉人审查意见,向局领导汇报;
4、调查核实工作,并出具调查处理建议或意见;
5、案件处理办结,书面告知投诉人(3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