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协刚同志并嘉鱼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的规定,受县委组织部《关于耿协刚同志任嘉鱼县财政局局长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嘉组监函〔2023〕9号)委托,报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同意,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9月4日起,对耿协刚同志任嘉鱼县财政局局长期间(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李晓鸿
审计组成员:罗悠(主审) 乐洹
廉政监督员:乐洹
附件: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中共嘉鱼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嘉鱼县审计局
2023年8月29日
附件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