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2-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审计监督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是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的迫切需要;对强化单位内部管理、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推进审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目标管理和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和提质增效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内部审计机构与制度建设

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内部审计工作要与财务工作的职责分离,保证其独立性。

(一)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在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要明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属独立核算单位3个及以上或年度财政财务收入或支出(含下属单位)3000万元及以上的;对本系统或下属机构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市属二级公立医院、高等学校等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及以上,且下属控股子公司3家及以上的;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有关规定,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明确要求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3.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新区、园区)。市级中心镇或年度财政财务收入或支出3000万元以上的乡镇(街道);未设置政府审计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新区、园区)。

规模较小的单位,可实行内部审计与监察、组织、人事、党办整合,设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二)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责任。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审计事项,向其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三)保障必要的人员配备与工作条件。各单位要根据单位规模、审计业务量等实际情况,配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与其他工作条件。

三、内部审计机构权限、职责和实施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规定的十二项职责。

(二)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规定的十一项权限。

(三)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1.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2.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3.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4.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四、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指导和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的内设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将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纳入年度工作内容,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制度措施。上级审计机关要将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纳入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内容。

2.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及成果运用机制。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工作总结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机制。审计机关要加大对备案材料的研究和分析力度,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审计机关要重视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审计中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时,可以在评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已经发现并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3.建立健全与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审计机关要注重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工作联系,根据行业属性、业务特点、资金规模等因素,会同制定行业性内部审计指导意见、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协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1.加强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的指导。推动被审计单位进一步理顺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建立被审计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加快建立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机制,在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健全整改报告机制,落实整改主体责任.

2.加强对内部审计计划安排和审计重点的指导。指导被审计单位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等重大任务落实,科学安排内部审计计划,在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基础上,加大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要引导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审计重点,关注重大改革任务推进、重大政策落实、资金分配和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创新、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产处置、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和改善、国家经济安全等重点领域,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及时发现权力运行中存在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

3.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采取现场指导、业务交流等方式,分层分类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搭建交流推广平台,围绕当前审计工作的重点、难点,注重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特点、亮点,做好内部审计经验推广工作。积极推广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等先进审计技术方法,推动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促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按照规定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做好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咨询、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评优表彰等工作。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1.加强日常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通过经验交流、座谈研讨、现场调研等方式,总结推广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结合实施审计项目开展监督。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要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内容,纳入审计监督评价的范围。特别是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履职的内容进行评价,促进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3.开展专项检查。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组织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围绕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执行,聚焦内部审计项目的计划、实施、报告、整改等环节,组织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积极推动被审计单位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强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内部审计风险,切实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