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4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助产技术服务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服务,是指协助、保护孕产妇完成分娩的医疗技术服务。包括正常分娩助产、手术助产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处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省范围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下称“助产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服务应由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助产机构中开展。助产技术配置应当合理规划,保障母婴安全,保证服务可及性。
第五条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应至少有2家助产机构。边远地区可结合实际合理布局,确保母婴安全。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的相关规定。
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的指导及培训。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助产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及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负责本辖区助产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及资格认定。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从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湖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施行助产技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校验管理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助产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和妊娠风险认知教育;
(二)规范开展孕产期与产褥期保健、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分娩助产和危急重症救治;
(三)倡导和推行母乳喂养。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四)及时识别超出本助产机构处理能力的危重孕产妇并转诊至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确定为区域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机构必须建立产科急救绿色通道,接收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并开展抢救工作;
(五)负责或参与本区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和调查评审;
(六)负责新生儿常见疾病诊治、转诊,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首剂接种和卡介苗接种,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标本采集,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结构畸形初步筛查;
(七)取得相应资质的,依法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等工作;
(八)负责孕产妇、围产儿保健和助产相关信息的收集、登记、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九)开展孕产期应用性研究和学术交流,分级承担产科人员的实习进修及培训任务;
(十)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专业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十一)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急产等特殊情况孕产妇实施急救的除外。
第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许可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系统。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助产机构应当具有产程中母婴监测、助产常规技术、危重症救治技术等助产基本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助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急危重症救治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及约谈通报制度等母婴安全制度,加强高危孕产妇五色管理。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严格执行高危妊娠管理的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正常孕产妇的接生,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高危孕产妇的登记、随访和转诊,及时将高危孕产妇安全转运到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住院分娩。
第十五条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正常及高危孕产妇的助产,接受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同时负责会诊、人员进修、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急危重症和复杂疑难孕产妇的分娩及救治工作,建立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
第十七条取得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相应资质的助产机构,按照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助产机构应当开展有关安全分娩的知识宣传、咨询服务,积极促进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
第十九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开展相应的助产技术服务,严格控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
第二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成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业务培训、院内外疑难危重病例的会诊和抢救,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
第二十一条助产机构应当建立分娩过程中儿科与产科的协作机制,提高新生儿救治能力,减少新生儿死亡。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正确书写产科住院病历及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湖北省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协助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助产机构依法依规对住院分娩以及新生儿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测登记、上报,并开展死亡评审。
第二十六条助产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依据《母婴保健法》和《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助产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申领要求等相关管理规定,在相关场所张贴办证流程、有关要求等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属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地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助产技术服务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