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19〕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鱼县落实全面两孩配套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嘉鱼县落实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3日
嘉鱼县落实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实施方案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未来、尊重人口发展规律、顺应群众期盼、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进一步抓好抓实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鄂发〔2016〕8号)、《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咸发〔2016〕1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的意见》(咸政办发〔2018〕3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的决策部署,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有针对性地解决养育子女的后顾之忧,推动全面两孩政策更好地落地,促进我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以群众需求为切入口,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按政策生育。
2.坚持统筹推进、分步实施。注重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普惠政策有效衔接,统筹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形成全面两孩政策保障合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加大对二孩及其家庭的扶助力度,逐步扩大服务内容和范围。
3.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强化党政主体责任,加强各部门沟通协作,提高政策落实力度,督促各项资源合理分配;鼓励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发挥社区、企业力量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展家庭支持项目,分担生育的社会责任。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底,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基本形成,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养育成本持续下降,育龄群众生育二孩意愿明显增强,出生人口中二孩占比逐步提高。
三、实施对象及其认定
(一)实施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本方案实施对象为实施期内在孕或生育的;
2.夫妻一方为居住在本县的户籍居民或流入本县常住六个月以上;
3.所生的子女按计划生育政策统计为政策内二孩及以上的家庭。具体包括:(1)第一胎生育两个以上且现已存活;(2)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生育两个以上且现已存活;(3)再婚家庭,按现家庭现有的子女(以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归属确定),生育两个以上且现已存活。
(二)对象认定:实施对象由所在地与县卫健部门按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条件规定予以确认。
四、主要措施
(一)扩大公共服务资源配置
1.优化配置医疗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适当扩充产、儿科床位;各镇卫生院要加强产科和儿科建设。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粮食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公立幼儿园建设力度,扎实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学水平,基本实现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入园。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建设一批符合育儿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力度,满足新增加的学前教育师资需要。增加义务教育办学规模,均衡配置中小学校或学区,通过学校托管、联校办学、教师交流等,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保障入学需求,缓解县城区学校大班额和择校问题。[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粮食局)、县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
3. 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探索建立理念领先、特色鲜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模式,完善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努力以多元服务满足城乡家庭的不同需求。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照护服务体系初步形成,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照护需求得到初步满足。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大社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社区应免费提供场地;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适当开放。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膳食营养、计划免疫、疾病防控、儿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和指导等服务,提高照护能力。加强育婴师、婴幼儿看护人员的职业培训,增加人力供给,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落实托幼机构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
4.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落实国家卫计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省卫计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7〕8号)以及市卫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咸卫生计生发〔2017〕23 号)等精神,按照“需求主导、标准先行、分类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推广使用母婴室地理信息系统,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方便群众就近享受服务。到2020年,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粮食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局、县总工会、县妇联]
(二)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母婴健康
5.延长产假及护理假。严格落实《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产假和护理假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政策内二孩及以上产妇产假延长至6个月、配偶护理假延长至1个月,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6.探索弹性工作制度。在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固定工作时长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要允许怀孕期和幼儿小于3岁的女职工申请弹性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自主灵活地选择工作具体时间和地点,为女性更好地生养子女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7.落实基本妇幼健康服务项目。全面落实下列国家免费妇幼健康服务项目:(1)为计划结婚的男女提供相关医学检查;(2)为城乡贫困适龄妇女进行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3)为符合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提供相关医学检查;(4)为计划怀孕和已经怀孕的农村育龄妇女发放叶酸;(5)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对检测阳性者提供相应治疗。在此基础上,对在辖区内参加孕期健康检查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孕妇,每位孕妇补助300元用于孕期保健服务,所需资金除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金中支付外,其余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妇联、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
8.拓展妇幼健康特色保健服务。针对重点人群,拓展多元化的特色保健服务,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控制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1)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人群提供复通、取环等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所需资金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保障。(2)开展两孩生育服务指导帮扶活动。通过开办孕妇学校、开设再生育门诊和搭建“智慧计生”平台为孕产妇提供精准服务,向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二孩的,所发生的费用按比例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其中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规定,另外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再生育补助金,所需费用在省人口福利基金账户的募集资金列支。(3)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健全县、镇、村三级转诊救治体系;规范建立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和随访服务;以0-6岁儿童健康管理为基础,建立和执行残疾儿童筛查报告制度,实现0-6岁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4)为全县35岁以上政策内二孩及以上怀孕妇女开展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5)为全县政策内二孩及以上新生儿开展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残联、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降低二孩家庭生育成本
9.加大住院分娩补助力度。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年最高支付限额900元;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待遇。在此基础上,对在辖区内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产妇,每位产妇可以给予700元资金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各镇人民政府)
10.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1.加大住房保障支持力度。在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审批个人建房用地时,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审批办证,依法保护妇女的房屋宅基地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益。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政策内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享受下列优先优惠政策:(1)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在保障性住房分配时优先分配;(2)确因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公租房房租的,经民政部门审核,按一定金额给予减免;(3)无论是本地或异地居民,凡在嘉鱼县内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并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政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2.加大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力度。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辖区内企业,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不得因妇女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要将企业录用女职工、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权益、足额交纳生育保险金等情况列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评价指标,将表现恶劣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女性就业创业援助工程。要拓宽女性就业渠道,借力“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和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活动为妇女就业搭建桥梁,加大女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对有创业意愿的女性,帮助其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同时还要强化女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通过多层次多门类培训,提高女性就业创业能力,推动发展适合女性的种植养殖加工、电子商务、家政服务等居家创业项目。继续推进“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围绕“治穷、治愚、治病”,采取“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救助模式,帮助她们发展家庭经济,脱贫致富。(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妇联、县卫健局)
五、资金拨付方式
实行年度拨付方式,即年终所在地与县卫健行政部门按文件规定审核确定名单和金额后报县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把加快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县级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全面两孩配套政策与措施的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面两孩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在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计生事业经费、计生奖励扶助经费、流动人口基本公卫经费、各项免费服务项目经费落实的基础上,将全面两孩配套政策补助经费足额纳入预算,确保配套政策能够落地落实。同时还要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推进全面两孩配套服务措施顺利开展。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做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解读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支持全面两孩家庭的社会环境。要总结推广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创新举措。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落实。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还要做好工作实施的监测评估,动态跟踪政策和项目实施进度,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全面两孩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县卫健部门将强化督办和指导,将各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考评内容。
附件:嘉鱼县落实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嘉鱼县落实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宋昵荔 副县长
副组长: 张 军 县政府办副主任
周瑞江 县卫健局党组书记
杨 洁 县卫健局局长
成 员: 徐 璞 县发改局(粮食局)副局长
杨在君 县教育局副局长
蔡晓涛 县民政局副局长
殷先来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卢文权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周承华 县医保局副局长
徐国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收储中心主任
陈善容县住建局副局长
陈小丹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涂济祥 县文旅局副局长
刘春仙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刘浩然 县税务局副局长
万 胜 县总工会主任科员
尹文路 县妇联妇工委专职办公室主任
祁红霞 县残联副主席
李青山 县卫健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李青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
法院,县检察院。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