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全县6起典型案件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24-06-17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我县今年安全生产领域查处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柴油经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24年1月2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前往簰洲湾镇新洲村103号检查山东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营相关情况,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案例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

2024年3月22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粉尘收集器锁气卸灰装置电机、线路、配电箱不防爆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

案例三: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4年4月11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关于开展“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整治“雷霆行动”的通知》到湖北某化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处0.2万元罚款。

案例四: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4年3月11日,县住建局安全站工作人员对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创半导体芯片封装测试项目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隐患问题进行消号并回复监督机构。县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案例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024年2月26日,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嘉鱼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处人民币3.01万元罚款。

案例六: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2024年1月25日,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嘉鱼县某电影院疏散楼梯间内堆放杂物,影响逃生。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电影院立即改正,处人民币0.6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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