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11-17

嘉鱼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燃气专项整治的工作安排,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湖北省安全生产二十条“铁办法”和咸宁市安全生产六十条实施办法,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2.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积极申报中央预算资金,推动智慧燃气平台建设,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4.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采取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液化气企业自主经营的模式,推动我县液化气市场整合,彻底解决液化石油气站“小、散、乱、危”的根本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工作目标

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行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6个月左右时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开展“回头看”,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完成情况,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领域开展排查整治

(一)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住建局负责;乡镇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乡镇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住建局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5.对天然气、液化气质量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应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应急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开展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开展“问题瓶”排查整治。聚焦信用风险高的液化气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燃气器具经营环节排查整治。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整治,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整治。对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销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深入开展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县住建局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3.对燃气企业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检验许可。(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深入开展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燃气、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燃气、电源、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等日常管理混乱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科经(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和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到位的从重处罚。(县科经(商务)局负责)

3.对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千克“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县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县科经(商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4.对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气瓶、燃气具及配件等产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职责分工配合)

5.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逃生通道、逃生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五)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县住建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加强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报警及切断装置生产销售环节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违规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加强监管执法。(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5.对餐饮企业等违规使用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加强监管执法。(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6.对餐饮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走过场等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县科经(商务)局负责)

7.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日常巡查、检查走过场等问题加强执法检查。(县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开发区、教育局、民政局、文旅局、卫健局等单位对本单位管辖区内的企业、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切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县住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督促指导餐饮企业等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动火等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情况日常监督。组织对餐饮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及早识辨、妥善处置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县科经(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加快建立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多渠道落实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县财政局落实出资责任。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县住建局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保证场站设施安全间距需求,确保安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4.建立健全我县城镇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城镇燃气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相关规定核定,计入定价成本,并适时调整配气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规范初装环节对工商用户的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科经(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积极申报中央资金,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动燃气监管平台建设,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2.提升燃气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监管,明确送气车辆和驾驶、押运人员等相关要求,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施定位监管,逐步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县住建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完善管理制度。

1.依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等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县住建局负责)

2.依据燃气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核发我县燃气充装许可证,我县市场监管局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严格执行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建立燃气具及配件“白名单”制度,遴选公布符合认证标准、安全性能良好、价格适当的产品、品牌。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严格落实有关法规标准。

1.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压实各方责任,抓实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管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着力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县住建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抓实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3.抓好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餐饮用户灶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等产品标准执行,落实液化石油气钢瓶、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意识。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自觉整改“问题环境”,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四、工作安排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阶段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3年8月中旬至8月底)。各地根据全国、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面动员部署各级各单位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

(二)整治攻坚(2023年9月至11月)。在全省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基础上,对我县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全面排查。县安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建、市场监管、科经(商务)局、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卫生健康、文旅、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

2.建好台账。各相关部门建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抓实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巩固提升(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在集中整治基础上,用6个月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四)建立机制(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全面落实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意识,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决策部署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的工作要求,牵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强化政治敏锐性和执行力,从人民立场、底线思维上深刻领悟抓好、抓实城镇燃气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以“时时放不下心”的责任感,以“坐不住、慢不得、等不起”的紧迫感,把责任扛在肩上,落实“铁面抓排查、铁拳抓执法、铁心抓整改”,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履职尽责。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深入领会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策部署要求。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认真分析去年以来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总结经验,补齐短板,把工作做实做细。县安委会要统筹协调,燃气专委会加强督促指导和定期调度;各级燃安委成员单位要密切协同,条块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强化责任追究。

县安委会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燃气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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