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暨消防专项整治“雷霆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31

关于开展“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暨消防专项整治“雷霆行动”的通知

各镇、嘉鱼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刻汲取黄冈市蕲春县湖北海燕锌业科技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安排,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开展“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整治“雷霆行动”。现将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易引发群死群伤的“火、爆、塌、撞、淹、挤”等重要事故致灾因素,坚持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作风、铁的措施,全面深入开展“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整治,全面化解“厂中厂”“园中园”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嘉鱼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整治对象

本次行动中的“厂中厂”“园中园”,是指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将工业厂房、小微工业园、孵化园、电商小微园、经营性自建房等出租或转租给多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建筑场所,包括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小企业、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等。

三、整治任务

镇、各部门要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结合专项行动重点内容和实际,研究细化措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执法、严格督查,责任压实、工作务实、排查扎实、整改落实“四严四实”的标准,深入开展“五大行动”。

(一)以雷霆之速开展清仓见底行动。

1.按照属地原则,各镇、嘉鱼经济开区广泛动员社区(村组)网格员、党员干部、志愿者、灾害信息员等力量参与专项行动排查,全面摸清“厂中厂”“园中园”数量,掌握出租面积、入驻员工数、承租用途、承租单位主要风险点等基本信息,做到不留死角、不漏一户。

2各镇、嘉鱼经济开区填报《“厂中厂”“园中园”出租方和承租企业底数台账》(附件2),于3月28日前报送县安委办。

(二)以雷霆之力开展重大隐患动态清零行动。

各镇、嘉鱼经济开发区、各专委会对照清单,认真组织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实施清单式整治、闭环式管理、销号式解决,必要时提请安委会挂牌督办,确保问题隐患动态清零。鼓励群众、企业员工积极举报身边的非法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推动作用。

3.紧盯消防安全,严禁违规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搭建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严禁将风险较大的涉及可燃性粉尘、危险化学品储存、高温熔融金属等生产经营活动违规设置在多层厂房中;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违规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严禁在生产、仓储区域设置员工宿舍使用燃气钢瓶明火做饭;严禁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车间、仓库等建筑物内部违规停放、充电。

4.紧盯危化品安全,现有化工企业不得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含未经审批违规建设、重大变更不履行审批手续等);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必须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进出库登记台账,做到帐物相符,不得超量、超品种、超范围储存;严禁以挂靠、租赁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取缔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5.紧盯工贸及其它领域安全,严禁工贸企业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严禁违规电气焊作业;严禁在粉尘涉爆危险场所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

(三)以雷霆之威开展铁腕执法行动。

6.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坚决做到“五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以及不符合区域总体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的,一律依法取缔;对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违章搭建、未经消防审验投入使用,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经过整改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依法关闭;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企业和区域,一律挂牌督办。对严重违法行为,加强行刑衔接,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7.严格关停取缔标准,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即断电、断水,清设备、清产品、清原料)。强化非法源头治理,查清原材料和产品供销、运输渠道,依法处罚相关企业单位,捣毁非法行为利益链条。

(四)以雷霆之举开展规范提升行动。

8.规范出租方和承租方管理,压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出租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承担厂区(园区)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厂区(园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不得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个人)。承租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必须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隐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出租方与承租方、管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必须明确划分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共用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施设备等进行统一管理。

9.强化危险作业管控,厂区(园区)内涉及的特殊作业必须统一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危险作业备案审批制度,加强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管控。

10.严格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或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涉及危险工艺等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资质要求。

11.加强帮扶指导,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建立监管部门与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更多为发展想办法、为企业助把力,及时了解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快速办理企业反映的具体问题,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

(五)以雷霆之势开展利剑督查行动。

12安委会将“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整治纳入安全生产督查内容,结合省、市督查分组安排,成立9个督查组,分区域、全程包保负责,全覆盖开展督导检查行动期间,各组开展不少于2轮督查,将督查情况及时形成报告报送县安委办,县安委办将相关情况纳入2024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组:督查潘家湾镇(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组:督查渡普镇(责任单位:教育局)

第三组:督查簰洲湾镇(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组:督查新街镇(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组:督查鱼岳镇(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组:督查官桥镇(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组:督查高铁岭镇(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第八组:督查陆溪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组:督查嘉鱼经济开发区(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自即日起开始,至4月底结束,分企业自查自改和集中整治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利用10天时间,以各镇、嘉鱼经济开发区为单位,组织对“厂中厂”“园中园”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出租方和承租企业底数,建立台账。企业(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开展隐患自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计划,落实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第二阶段,利用30天左右的时间,开展集中整治。在企业持续整改的同时,各镇、各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和督导检查,聚焦专项整治重点任务,按照“立查立改、分类整治、依法依规”原则,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明查暗访,督促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按进度完成整治任务。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县安委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县直牵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全力推动专项行动。各镇、嘉鱼经济开发区要落实属地责任,按照“一厂一策”“一园一策”“一企一策”,有针对性制定工作措施。

2.强化部门协同。针对“五大行动”,各镇、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既查隐患又防风险,全面覆盖本辖区本领域的排查对象,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以及不放心的场所、企业深入彻底开展排查,确保无遗漏。

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工贸行业领域。

消防救援部门主要负责“三合一”、“九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涉危涉爆企业。

住建部门主要负责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规搭建、未经消防审验投入使用的建筑和场所。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港口、码头、物流园区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科经(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含一般化工企业)商贸、流通、批发、零售企业以及成品油经营企业。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无照经营企业。

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建设场所。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违规销售、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

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由各镇、嘉鱼经济开发区组织社区(村组)网格员、党员干部、志愿者、灾害信息员等力量开展排查

3.强化督导问责。县安委办要牵头抓总,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跟踪问效。要畅通举报渠道,对社会、个人举报事项迅速核查处理。要加大举报奖励力度,鼓励企业员工和广大群众及时发现、积极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健全完善与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查办工作机制,及时启动线索移送、行刑衔接、执纪问责程序。对排查不全面、搞形式主义的,坚决约谈主要负责人并通报;对专项行动不负责、不作为、慢作为,重大问题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严肃问责;对该执法处罚没有采取措施、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