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3]第01号
武汉聚信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嘉鱼县嘉鱼商会大厦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情况,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肆拾捌万叁仟伍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嘉鱼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嘉鱼县农业银行
帐号:17690501040001168。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