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有关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推动工程质量水平提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质量监督程序。县住建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须严格执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制订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向工程建设单位发放《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组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告知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抽测;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二、规范落实质量监督要点。县住建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一线监督人员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在日常质量监督行动中,抽查项目参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抽查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等情况;抽查《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及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对装配式建筑、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的精装修住宅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切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我县住建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责任主体未对被责令立即整改的内容进行有效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住建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互联网+监管”工作模式,积极运用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成在线监督过程记录和监督档案。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智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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