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检查 | 【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第152号令)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法规】《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通过)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部门或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矿产储量管理台帐制度。 【法规】《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成立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业权人 | 5% | 1次/年 | 采、探矿权人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越层越界开采;各项制度是否齐全及落实情况;是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法定费用缴纳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2 |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销售出版地图单位 | 5% | 1次/年 | 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是否单位和个人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废弃物或者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 实地检查 |
3 | 对土地批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成立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使用土地及矿产资源的企事业单位。 | 5% | 1次/年 | 对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内容按《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八条执行。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4 | 对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 | 【规章】《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7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00号)(湖北省政府300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包括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行政区划界线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及其数字化产品。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2008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2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销售出版地图单位 | 5% | 1次/年 |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法规】《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法规】《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条 | 实地检查 |
5 | 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 | 《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法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监督抽查、检查等制度。 本省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其他重大工程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实施质量检验,经认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规章】《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2006年湖北省政府令第291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资质单位 | 5% | 1次/年 | 1.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2.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3.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4.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5.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6.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 实地检查 |
6 | 对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规】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2.《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 | 5% | 1次/年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2.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等)措施落实情况;3.国家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文件贯彻落实情况;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中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5.年度地质灾害发生情况,重要隐患点、重要区域防灾措施落实情况;6.指导督促各地推进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落实防灾责任、编制防治方案等。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