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1-07-14
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基本情况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县级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文件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其使用权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应当在出让、出租合同签定后30日内,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四)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文件。省政府规章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村委会
2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转让、转租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第十七条:转让、转租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合同等材料,到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省政府规章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
3抵押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抵押合同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省政府规章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抵押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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