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 性质 | 项目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项目批准依据 | 标准批准依据 | 备 注 |
中央 | 1 | 土地复垦费◆ | 见文件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 省政府378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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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 2 | 土地闲置费◆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财税[2014]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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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 《民法典》,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财税[2014]7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 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减免范围等相关规定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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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类 | 8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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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住宅类 | 5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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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工本费 | 1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中央 | 4 | 耕地开垦费◆ | 见文件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财税[2014]77号,财综[2014]7号,财综[2016]36号,鄂政办发[2017]40号 | 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时,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和《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规定的,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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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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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其他耕地的 |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同上 | 同上 |
政府性基金 | 5 | 土地出让价款 | 见文件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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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 | 6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嘉发改[2019]25号 |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咸政办发[2018]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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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