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信访局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索引号 : 01105619X/2025-02366 文       号 :

主题分类: 信访 发文单位: 嘉鱼县信访局

名       称: 嘉鱼县信访局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嘉鱼县信访局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目  录

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的构成

(三)部门机构设置

二、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及说明

(一)预算收支(包括政府性基金)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三)“三公”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三、2025年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四、2025年部门预算表

五、名词解释

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受理本区域内及有关人民群众给县委、县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接待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的群众。

(二)承办中央、省、市交办的来信来访事项和县委、县政府及其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通过信访重要事项直接交办,与有关部门联合督办,或有关责任部门查处,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的重要信息,及时反映倾向性、突发性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综合分析,筛选论证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为县委、县政府领导当好参谋。

(四)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向有关地方和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事宜,并督促检查落实,协调或直接查处重要信访问题;对来信来访中反映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助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五)负责全县信访工作的综合管理。协助县委、县政府部署、检查和指导全县的信访工作;组织交流、推广信访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实施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培训信访干部;贯彻落实县委指导全县信访稳定的意见。

(六)负责指导全县信访工作的业务建设和理论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发展规划

(二)部门预算单位的构成

本单位为全额拨款行政单位,单位内设股室3个,局属事业单位1个,行政编制7个,事业编制5个,工勤编制1个。上年度末实有在职职工12人,临时聘用人员1人,离退休人员6人。


(三)部门机构设置

单位内设股室3个,局属事业单位1

二、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及说明

(一)预算收支(包括政府性基金)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信访局2025年收入预算总额为404.81万元,比上年增加55.32万元,增加15.83%。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04.81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 0 万元,信访局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预算支出总额为404.81万元,比上年增加55.32万元,增加15.83%。其中基本保障支出214.75万元(人员经费支出190.27万元;标准公共经费支出24.48);项目支出190.06万元增加主要原因是预算调整,增加特殊疑难信访解困资金预算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信访局2025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4.48万元,占预算总额的 6.05 %,比上年减少5.44万元。其中:办公费4万元、水电费 4万元、邮电费2万元、物业管理费4.3万元、公务接待费0.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7.6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24万元减少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减少在职人员公用经费。

(三)“三公”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信访局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0.3万元,占预算总额的0.07%,与上年持平

因公出国(境)费用 0 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0 万元。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信访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鄂政办发〔202056号)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2024年,我单位政府采购预算0 万元,其中:货物类政府采购预算 0万元,服务类政府采购预算 0 万元,工程类政府采购预算 0 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信访局无共有车辆。


三、2025年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信访局项目支出 190.06万元,其中重点项目0个。各项目均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编制与评审、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关注项目目标与预算内容、工作计划的一致性,同时结合县政府办公室重点工作任务、资金使用方向,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进行整合、调整、完善,形成了科学合理、高度精炼、重点突出的核心指标体系。

(二)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表(见附件)


  1. 信访局2025部门收支预算附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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