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补贴申请(种粮补贴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索引号 : 01105619X/2023-3835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名       称: 涉农补贴申请(种粮补贴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文件精神。
—、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对2023年实际种植稻谷(第一批为早稻、中稻)、小麦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种粮生产者)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以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为补贴对象,据实核定稻谷、小麦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一)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提供的2022年各地稻谷、小麦播种面积,统一测算分配,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发放。
(二)2022年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后有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种粮补贴资金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县(市、区)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种粮生产者据实填报《稻谷、小麦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对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稻谷、小麦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组织,应主动到土地流出方所在村组申报(申报时需提供经营主体的注册证照、土地流转合同,稻谷、小麦种植面积),据实填报《稻谷、小麦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
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种粮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号、稻谷和
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
实际种植面积与种粮生产者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种粮
生产者本人签字确认后,对种粮生产者信息进行调整。
(三)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实情况,填报《稻谷、小麦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经管部门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生产者。
(一)资金分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种粮生产者的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种粮生产者。
(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种粮生产者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种粮生产者 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 乡镇财政所向县级财政部门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 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已确定的金融机构理发放,采用“一卡通”或“一本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方式发放到种粮生产者手中。
没有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以种粮生产者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种粮生产者手中。对同一种粮生产者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一律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补贴资金划入已经确定的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 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种粮生产者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 存入资金时,应在“一卡通”注明“粮补”等内容,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
资金支取。种粮生产者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种粮生产者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
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政策
政策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水利和高标准农田补短板强功能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5号)、《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19〕92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鄂农发〔2022〕8号)
建设内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1.土地平整,主要用于田块修筑、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细部平整等;
2.土壤改良,主要用于沙(黏)质土壤治理、酸化土壤治理、盐碱土壤治理、污染土壤修复、地力培肥(包括种植绿肥、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等)等;
3.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主要用于农田灌溉排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含塘堰(坝)、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泵站、疏浚沟渠、衬砌明渠(沟)、排水暗渠(管)、渠系建筑物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含管灌、喷灌、微灌等)等;
4.田间机耕道,主要用于机耕路(含硬化道路)、生产路等;
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主要用于农田林网工程及与农田建设直接相关的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坡面防护工程等;
6.农田输配电,主要用于10kv以下的高压输电线路、低压输电线路、变压器、配电箱(屏)等;
7.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资金支出范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督(含建设期内外聘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竣工项目审计等管理方面的支出。严禁将项目管理费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及与农田建设管理无关的办公经费等支出。市州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费应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列支。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资金使用和管理:
1.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可采取按项目进度付款、分期报账、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三种办法。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2.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资金直达项目施工单位、商品或服务提供单位。
3.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的,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30%。完工项目在未取得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前,不得支付工程尾款。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满后应及时办理保证金拨付手续。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规定比例预留,到期后不得无故滞拨。
4.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报账,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初步设计为主要依据。报账人提交的各项报账原始凭据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原件留存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工程核算凭据,复印件留存县级财政部门备查。
5.县级财政部门不得无故滞拨资金。因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账不及时或报账手续不齐备而造成资金滞拨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6.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不得借机抵扣、拖延资金报账。县级财政部门不得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未履行报账程序的情况下拨付资金。
7.属于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实行贷款贴息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原件等报账资料,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9.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市县政府可结合地区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求和规定的建设标准,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和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10.县级财政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11.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制度的制定,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市州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市州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督检查,制定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报账资料的收集、审核,具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