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

索引号 : 01105619X/2023-38359 文       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嘉鱼县农业农村局

名       称: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再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


  1. 贴息对象

  1. 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 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

  3. 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1. 贴息范围

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所取得的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经营主体,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规模。

  1. 贴息标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的2%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根据当年贴息资金规模设定企业贴息贷款额的上下限,每家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贷款按年贴息率2%据实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

四、申报要求

申请贴息的经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鼓励经营主体通过“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http://223.76.234.32:2020/xxnyjyzt/)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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