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索引号 : 01105619X/2024-05294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烟草专卖局

名       称: 嘉鱼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嘉鱼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践行控烟履约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鱼县境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适用《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嘉鱼县行政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坚持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特殊放宽情形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合理规划布局。

本规定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零售点经营业态分为便利店、烟酒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六类。

第四条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控烟履约、信赖保护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禁止性规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或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易燃易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如:化工、农药、油漆、兽药等经营场所,或者公厕、废品回收店等;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例如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2.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3.经营场所位于商业办公楼、写字楼、公寓、住宅楼等不对公众开放区域的;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章  合理布局标

第六条市场单元容量及计算模型。以辖区内的镇作为基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划定独立的市场单元,综合辖区持证率、市场需求、卷烟销量、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测算各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拟增(减)数量,并将测算结果通过网站、公示栏等方式予以发布。

市场单元零售点拟增(减)数量的测算方法:

市场单元拟增(减)零售点数量=(本年度市场单元计划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实际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零售点实际平均销量)

上年度市场单元零售点实际平均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实际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零售点实际数量

单元计划销量增加则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也随之增加,当达到规划增加上限的,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予以审批发证。

第七条  为合理满足市场单元消费需求,相邻两个零售点最短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八条 持有军队、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残疾人(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烈士家属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零售点设置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主体一年内无重大涉烟违法记录的,不受市场单元总量、间距的限制,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对于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实际经营面积800平米以上)、商场(实际经营面积2000平米以上)及其他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原则上应当适度满足其办证需求;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嘉鱼县人民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连锁经营企业、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政府扶持企业等;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6个月内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在辖区范围内); 

(五)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辖区范围内另行择址经营的;

(六)雪茄烟专营店(不销售卷烟)的;

(七)工矿企业5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每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经嘉鱼县烟草专卖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第四章  候设规则

第十条  嘉鱼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申请先后顺序,建立统一样式排队轮候名册(见附件3),每月一次在县政务数据局烟草窗口服务公告栏公示,同时公布辖区可办证数量(见附件4)。

第十一条  嘉鱼县烟草专卖局在审批同一区域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零售点合理布局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如下:

(一)经营场所是指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不能与生活起居混用。经营场所与住所必须有物理间隔,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没有门、走道、楼梯等出入通道相连视为与住所相独立。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二)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三)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与距离最近的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的最近通行距离(不违反交通规则步行距离);有多个出入口的,以相邻最近的出入口为测量点。

(四)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的幼儿园。

(五)校园出入口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含正门、侧门、边门等供学生正常出入的通道)。

第十三条  新旧衔接。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有效期限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的,不受合理布局数量和间距调整的影响,但具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不少于”“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嘉鱼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辖区内人口、交通通行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时,嘉鱼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依规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嘉鱼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嘉鱼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数量规划

      2.嘉鱼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3.嘉鱼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名册

      4.嘉鱼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划情况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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