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索引号 : 01105619X/2024-2827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名       称: 嘉鱼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2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第二条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3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 | 行政给付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七十八条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4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第三十八条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5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行政给付 |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六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第十条。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6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行政给付 |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七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十条。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7 | 烈士褒扬金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8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十条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9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10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 | 行政给付 | 1.《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 2.《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11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12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 | 行政给付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13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二条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14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第二条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15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行政确认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八条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16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行政确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17 |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 | 行政给付 | 《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18 | 对抚恤优待对象有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地五十八条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19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 | 优抚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20 |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行政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 | 安置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21 | 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 | 行政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第六十一条;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七十五条。 | 安置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22 |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 行政处罚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九条 | 安置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23 | 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 | 安置股 | 嘉鱼县 退役军人事务 | |
主要负责人:金华兵 分管负责人:周圣峰 填表人:马硕 |
说明:1.执法主体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2.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 XXX 行为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 3.执法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承办机构应填写机关内设科(股)室、二级单位或受委托组织等名称;5.执法范围是指行政执法事项所适用的行政区域,所涉及的行业领域; 6.不同层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都可行使的,应在相应的“备注”栏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