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 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三条,第五章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第十二条;第八章 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
职成教 |
幼儿园;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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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章程备案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
职成教 |
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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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
职成教 |
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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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招生简章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和广告备案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
职成教 |
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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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民办学校违法取得办学回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六十二条 |
职成教 |
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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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章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六十三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
职成教 |
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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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六十三条 第七款 |
职成教 |
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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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章第六十二条第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六十三条第四款; |
职成教 |
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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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第七十六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章 第十条第一款;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
职成教 |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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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章 第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第七十三条; |
职成教 |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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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章 第十条; | 职成教 |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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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章 第十条 | 职成教 |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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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或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第六十四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章 第十二条 |
职成教 |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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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章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第七十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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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成教 |
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 |
文旅局 科经局 |
15 | 对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四十七条 ;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十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第十一条 |
职成教 |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
民政局 |
16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第二款。 |
职成教 |
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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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行政处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章、四十三条第四款 |
党工股 |
全县中等教育以下学校(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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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行政处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三十六条 | 党工股 |
全县中等教育以下学校(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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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义务教育法》第七章、五十六条 |
党工股 |
全县中等教育以下学校(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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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弄虚作假、作弊骗取教师资格和教师品行不良,有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第三款 | 党工股 | 全县中等教育以下学校(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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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第二款 | 党工股 | 全县中等教育以下学校(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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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 教师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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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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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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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 文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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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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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教师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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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教师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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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教师资格证书的收缴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教师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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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涉考内容 | 嘉鱼县大中专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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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考试组织机构(考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涉考内容 | 嘉鱼县大中专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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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违反国家有收高中阶段学生或在招生工作中循私舞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涉及内容
| 嘉鱼县大中专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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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学校和校车公司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嘉鱼县中小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 嘉鱼县中小学校和校车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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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园内公共场所、建(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测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嘉鱼县教育局成职教股 |
嘉鱼县民办中小学校 |
嘉鱼县中小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协助 |
33 | 对学校校车安全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
嘉鱼县中小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
嘉鱼县中小学校和校车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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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
嘉鱼县中小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
嘉鱼县中小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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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
嘉鱼县中小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
嘉鱼县中小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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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学校周边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十六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学校周边违规经营的网吧、娱乐场所、商业摊点,拆除违法建筑,改善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指导学校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防范校园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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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中小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
嘉鱼县中小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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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教育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 |
教育局督导室 |
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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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基教股 |
义务教育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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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新生入学信息采集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年}1号) 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
基教股 |
小学一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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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松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收义务教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基教股 |
义务教育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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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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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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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委令10号卫生部令1号发布)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公布)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
嘉鱼县嘉鱼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股 |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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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第三款 |
基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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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含1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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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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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义务教育法》第七章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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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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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赵久龙 填表人:程莉 |